用事业项目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现金流量),一次性地从投资者那儿融通到一笔资金,再将这笔资金用于新的公用事业项目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支付运营费用、收回投资并获得一定的利润,经营期结束后将公用事业项目的经营权再移交给政府。
2.改扩建公用事业项目的实现路径。租赁—建设—经营(lbo)。在这种形式下,政府授予民营企业一个长期的合同,民营企业利用自己的资金扩展并经营现有的公用事业。它往往享有根据合同条款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力,同时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租金。这种制度安排可以避免国有公用事业完全被私人拥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民营企业承担部分投资风险和全部的经营风险。
外围建设。民营企业可以投资兴建城市现有公用事业的一些附属设施,然后在一定的期限内经营整个公用事业。这个期限是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以它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报酬为期限来确定。在这种形式下,民营企业可以保持对自己所建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在资金和技术不足的情况下仍能扩展公用事业服务。
3.新建公用事业项目的实现路径。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译为“建设-经营-转让”,主要用于新建项目的民营化模式。bot模式的基本思路是:政府对项目的建设、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授予签约方的社会投资者(项目公司)来承担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该项目的经营权,并通过经营,以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将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转交。
参考文献:
1.丰云.国外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四种模式及其启示[j].行政论坛,2006(6)
2.肖晓军.特许经营制在我国目前公用事业市场化中面临的问题[j].市政公用事业,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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