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PE |
|
|
摘 要:次贷企业股权的股权基金。一般而言,多为封闭式,存续期内投资人不能撤资(但其股权可转让),并按照出资额享受收益,承担风险。按其投资领域可区分为风险投资基金、并购重组基金等。 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pe往往以战略投资者身份介入公司管理,在创造价值后获利退出。专家们认为,pe近年来能够得潮流之先,在于它巧妙地补救了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无效率。与早年间敌意收购目标公司,然后裁撤人员、增加公司负债的“野蛮”行为不同,新一轮pe更多地通过将上市公司私有化,帮助管理层提高效率以实现增值。说到底,还是一批确有价值的公司,由于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不协调安排导致效率低下,使pe获得了收购和重组后价值增长的机会。pe本身属于当今市场企业的股份。实际上,国际上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已越来越多地参与上市公司收购,并且越来越多的投资基金开始通过负债形式来获取资金。当然,如果允许通过负债形式获取资金,那么如何控制风险又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另外,关于pe的监管内容和监管形式,也是一个颇富争议的话题。原国家计委财金司从1995年就开始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并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至今难以出台的关键原因在于,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这一行业需要监管。整个欧洲除英国金融服务署(fsa)外,没有一个国家对于pe设立了监管部门。这是因为pe是成熟老练的管理人和富裕人士私下进行的资金安排,双方均能作出理性决定,政府无须越俎代庖地进行干预并承担责任。 发改委实施监管的真正动因在于,国有资金要获准进入pe,但在目前的制度条件下又不愿承担与这类决定有关的风险。LocAlhoST目前发改委管理四类机构参与设立大型产业基金设定审批程序,这四类机构分别是国有企业、社保基金、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由财政部拨款的机构和单位。显然,这部分资金也正是多数基金管理人觊觎的目标,因此寻求一个政府权威机构的背书就势所难免。目前发改委上报的几家试点,均是由地方政府以基金为主体向上申报,正如前文中提到的,事实上对于pe而言,关键在于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渤海产业基金模式不应该成为未来中国产业基金发展的主流模式。产业基金投资者看重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和业绩,不应该先成立基金后再来找基金管理人。 那么,未来基金的监管,可以通过指导意见约束政府行为,不是由政府来指定基金管理人,而是引导它建立合理的治理机构,使其更加市场化。比如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做的事情,基金申请设立需要什么程序,不能让产业基金沦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当然,在发展初期,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乎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监管。 参考文献: [1] 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企业家,2007,(5):32-35. [2] 王苏生.私募基金风险管理研究[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3] 王丽红.中国私募股权市场逐渐活跃[j].中国科技投资,2007,(2):71-72.
|
|
上一个论文: 浅论我国寿险公司的战略管理 下一个论文: 社会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
|
|
看了《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PE》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金融体制改革应符合我国国情的几点思考 [经济论文]浅析产业结构调整的金融支持机理和路径研究 [经济论文]简论金融危机下公允价值会计改进问题研究 [经济论文]后危机时代发展我国技术出口的思考 [经济论文]后金融危机时期转轨国家经济发展态势分析 [经济论文]试析金融机构的业务及管理费 [今日更新]难堪,金融魔字典 [今日更新]推进金融创新 缔造科技未来 [今日更新]浅谈民族高校公共危机事件管理机制 [经济论文]理性分析金融危机下公允价值计量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