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中,我国更应当重视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强化内控建设,提高贷款门槛,加大对住房贷款的审查力度,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改变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提高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等,不断完善风险管理。
另外为了适应混业经营发展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应当实行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和功能化,完善、拓宽联网核查渠道,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止出现监管重叠、监管遗漏空缺或不作为的现象发生,从分业监管逐步转向统一监管。可以考虑设立一个机构,不仅机构内人员可以监管银行从业人员及其业务流程,本机构人员之间也存在相互制约机制,每个人都可以检举他人的监管不作为,进而加强金融协调监管,解决目前金融领域存在的监管冲突、监管空白等问题。逐步建立起统一、高效、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更好地体现金融监管的动态效率和灵活性,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3.2 健全银行体系资产证券化与风险转移机制 美国的银行由于自己不持有风险资产,而是将贷款转手赚取手续费,规模经营成为主要模式。为了提高手续费收入,不惜降低信贷标准,而次贷借款人由于自身条件不具备拥有房屋的能力,所依赖的外部条件是房价的不断上涨以及低利率环境,但这两个外部因素又是最不确定的,而且可能同时走向反向。这显然不符合资产证券化将风险转移给愿意并有能力承担的投资者的初衷。因此证券化本身并非美国次贷市场危机的“罪魁祸首”,祸根在于在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的背景下,放贷机构为了追求高收益,向那些风险很高、还款能力比较差的借款人发放了高利率的次级抵押贷款。于是风险转移并未使风险降低,相反,由金融创新诱发的金融风险有时可能还更大,带来更严重的冲击。
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就此否认或抑制金融创新。近年来我国银行体系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不相匹配的问题不断显露,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银行“短借长用”矛盾日益突出。不仅如此,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投向长期以来一直较为集中,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信贷资产,信贷资产集中使银行体系信贷风险也难以有效分散。面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融资“脱媒”的加剧和信贷风险的集中难释,国内银行要着眼长远,不能因目前的流动性还很充足而滞缓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相反,要审慎的加速资产证券化进程,发行抵押贷款债券,引进抵押贷款投资者,以分散银行风险,改善银行流动性,优化银行资产负债匹置结构。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3.3 加强信息透明度 美国次贷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新的金融产品的出现对市场来说是好消息,但有关次级房贷的大量真实信息存在于贷款公司和经纪公司,资产证券化以后,风险转移给了市场,信息并没有很好地传递给投资者,投资者本身的无知和设计与推销新产品的机构未能充分披露潜在风险,都在破坏着正在形成的市场。比如评级机构,95%的cdo评级未对包内资产做任何提示,表面看来都是3a级的债券,而包内主要是由垃圾债到次级抵押贷款组成的高风险资产。一旦次级贷款的借款人出现违约,资产池出现损失,次级债市场立即出现冷却。
同时,评级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来自资产抵押债券和cdo的卖家,而不是市场真正的投资人,因此存在内生性的、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问题,导致评级机构对部分次级债的质量评估过于乐观。近年来,银监会一直提倡,资产证券化必须基于银行的优质资产,这无疑能够约束投资者的盲目投资,然而在某种层面上限制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为了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得市场无法对所有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识别和定价,我国应当加强行政审批和信息披露制度,还原市场的定价机制与投资者的合理认知,进而规范资本市场。
3.4 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 鉴于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房地产信贷仍然是商业银行主要盈利业务之一,因此,在房地产信贷风险不断加大状况下,商业银行要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严密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个人住房不良贷款数额已呈攀升之势。国际经验表明,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暴露期通常为3-8年,在央行近年来连续多次加息,个人房贷款支付不断增加情景下,这就意味着国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在近一个时期内已逐渐步入违约高风险期。对此,商业银行应及早做好应对措施,将可能扩大的违约风险渐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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