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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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与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企业之间的借款活动,掏空公司的精髓,等银行发现公司的这些行径时,有可能已经超过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能坐看大笔贷款不翼而飞。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只有有确切证据证明了公司存在上述情形,才有可能揭开公司面纱,但在美国,范围更广,证明的难度也大大减小。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提炼出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的概念,即: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的公司就是一家股权资本过于稀薄的公司。其中的“股权资本”是指被告股东在内的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总额,而债权资本是指公司从包括原告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而不限于主张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既包括股东出资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包括股东出资虽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包括营业额、销售量)、雇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股权资本显著不足,包括公司开办之初资本不足和公司在运营后转变为资本不足,法院以此为理由而成功揭开公司面纱的比例为73.3%,与我国法院在揭开公司面纱时的小心翼翼形成鲜明对比。 二、违法情形之法人人格混同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与丙公司所持主要财产——展厅——相同,归属于甲公司的应收账款被丙公司接手,且丙公司所开展的业务就是原甲公司的业务,平时丙公司自称是由甲公司更名而来,一旦要帐的上门,丙公司立刻“六亲不认”,称与甲公司无任何关系。localhost不仅如此,丙公司所出具的证明根本无法证明甲、丙公司间存在展厅交易,也无法证明丙公司是如何将本应属于甲公司的应收账款还给甲公司的。鉴于此种情况,银行方申请对甲、丙公司之间的所谓财务往来进行司法 [2]潘峰.浅谈美国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适用”.http://info.biz.hc360.com/2006/11/17134452781.shtml,200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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