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照传统产业企业和公众的积极参与,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数目众多的企业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公众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但目前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或公众,在正确认识循环经济方面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表现为:
有些地方政府把经济可持续发展简单地等同于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的举措,没有认识到循环经济是21世纪绿色文明背景下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对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紧迫性认识不够,依然沿袭传统的工业化模式,特别是不顾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搞发展速度的攀比,导致忽视甚至纵容严重污染项目开工建设。
企业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生态效益。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生态环境效益对于企业而言,是一个外部效应,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不大。在没有外部约束的情况下,企业的生产不会主动考虑生态效益,依然采取粗放型生产方式。
2 确立循环经济的利益关系存在的问题
作为经济活动当事人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考虑的主要是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按新古典主义的解释,就是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在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收益最大,或者在收益既定的情况下成本最小。一个企业的经济行为如何,首先考虑的是由此而带来的收益及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它就会按循环经济的原则行事,就会主动与其他企业确立共生和代谢关系;反之,如果收益小于成本,就不会遵循循环经济的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的利益关系的障碍还在于,新建企业(增量企业)与原有企业(存量企业)的利益协调关系。locaLhOSt在传统线形经济下的末端治理中,这种关系原本就存在。那时,原有企业在建设时期没有或只需要遵循很低的环境标准,而新建企业要想进入该行业,不仅原有企业占据了市场,抬高了进入门槛,而且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和企业微观层次上,相关法律有待于细化。2002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企业微观层次的清洁生产行为作了规范,但缺乏对生产企业责任的明确规定。《固定废物污染防治法》对企业内的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等问题也做了一些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实质的规定。在关于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制定相关产品标准、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目录的建立、具体回收办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经济刺激机制的可操作化、技术与工艺标准及技术性规范的设立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立法规制。
在区域和社会层次上,相关法律有待于系统化。《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有些规定基本是围绕企业的清洁生产而展开,所以其附带面上的循环经济效果只具有辅助性并不系统。如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建设问题和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问题,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间物质的良性循环和能量的梯级利用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性质规章尚未加以系统化和明确化。
在综合层次上,有些法规有待于可操作化。我国现在并没有一部法律将清洁生产、固体废物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内容统一考虑,缺少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角度上系统地规范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因此有必要制定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因此,虽然国家一再宣称资源短缺,不足以支撑传统线形经济下的持续经济增长,但在制度上却没有奖励和惩罚机制以引导人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些经济政策在实施上更是在引导浪费资源。同时,由于制度的实施机制不健全也导致行业过度竞争,为抵御恶性竞争,也为防止假冒伪劣,致使许多企业过度包装其产品甚至使用一次性包装(破坏性包装)。
4 技术上的不足
我国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尚未形成高效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现阶段我国关键技术设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仅占15%,科技整体水平落后发达国家约15-20年。在大型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城市垃圾资源化、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等重要领域缺乏自己的制造技术,亟待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目前,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若干清洁生产中心,公布了一批冶金、化工等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然而对于众多的工业企业而言,这些技术上的支持是有限的。而且,循环经济所需的不仅仅是重在源头控制的清洁生产技术,还包括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等末端处理技术。因此,国家的技术支持还无法满足全面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5 小结
总之,按照传统产业发展模式,完全依靠市场作为配置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的主体去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显然是不行的。循环经济的实施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建立一整套社会机制,惟有如此,循环经济的发展壮大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