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注册地在大陆,即国内企业在a股市场和香港市场同时发行其股票。而如果红筹股实现在a股市场的直接发行上市,则是香港公司(境外公 司)在a股市场和香港市场发行其股票,中国建行和中国石油采用的是该种回归模式。
2.直接发行上市模式的优缺点
直接发行上市的优点:(1)实际操作过程较其他回归方式更为简单 ,在时间上可以更快地实现上市融资。(2)红筹公司直接在内地上市,就如 a+h股一样,实质是两个不同的市场。直接发行 a股的好处是公司的市值可以计算入内地股市的总市值之内。另外 ,a股股价也不会受到在港交易的股票价格影响,一级市场的定价权不会拱手让人。
直接发行上市的缺点:(1)公司治理方面,内地有关监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召开和表决方式、高管兼职等方面的规定,与香港存在着差异(公司法)。届时红筹公司面临双重监管问题。(2)红筹公司均在海外注册,主账户也在境外,a股上市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无法汇到境外账户,只能在境内使用,从而影响红筹公司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3.直接发行上市面临的主要障碍
这种方式受到我国现有的法律限制。《证券法》第一章第十四条要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包括了该企业的公司营业执照。”这事实上要求,发行a股的企业局限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而红筹股的注册地均在境外,仅从字面上理解不符合该项要求。
其次要确定红筹公司回归a股市场后,其会计年度的安排。内地《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 113起至l2月31日止。locaLHOST”而红筹公司在境外(香港)的会计年度起始时间安排是不同的,所以红筹公司在回归境内市场前,是否会按境内上市公司的做法作相应调整,需要明确。
三是要明确红筹公司发行 a股是否与内地上市股票面值统一。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面值均为人民币 1元,但红筹公司不仅不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而且面值大小不等。红筹公司回归境内市场时,是把港元或美元面值折算成人民币面值,还是在发行前按境内惯例,股票面值统一为 1元人民币问题 ,需要明确。
四是市场分割问题。当前 a股、b股、h股之间都存在“同股不同价”的现象,归根结底是因为市场分割,而导致市场分割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资本账户的管制。与 cdr的回归模式一样,红筹股在 a股直接发行上市的模式并不能解决当前的市场分割问题。
总之,如果直接发行上市成功,给a股市场带来的冲击可能小于 h股市场。由于国内投资渠道较少,且居民储蓄率较高,红筹股国内 a股上市可以进一步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
(三)回归模式三 :联通模式
1.联通模式流程
中国联通于 2001年 12月 31 13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联通寻呼有限公司和北京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02年10月9日在 a股市场上市。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其全资持有的联通 bvi公司51%的股权作为出资,其余 4家发起人各以现金 100万元出资。联通bvi公司持有在 h股上市的联通红筹公司 77.47%的股份,也就是说联通a股公司的资产包含境外上市的联通红筹公司39.51%(77.47×51%)的股权。
中国联通的上市发行模式实质上就是通过重新设立一个纯粹以控股为目的空壳的投资公司即中国联通 a股公司作为在 a股市场上发行新股的主体,该公司事实上不执行任何与其经营范围有关的业务操作,仅仅是联通红筹公司在a股上市的载体。中国联通 a股公司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购买联通 bvi公司的股权,相应地,股权设置也发变化。同时,出让所得的资金,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将全部注入联通新时空用于以往cdma企业的管理成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3)操作过程较为复杂,历经时间较长。中国联通的发行需要重新设立一个空壳投资公司作为载体,从发起设立到注册成功均需要经历法律上严格的审查,所需时问较长。
三 红筹股回归 a股的制度安排
(一)红筹股 a股上市的准入制度安排
从 2006年初开始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法》来看,对红筹股公司回归内地市场没有实质性障碍,目前国内证券发行并上市法律规章体系并无明文禁止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并上市的条款,但因国内尚无纯粹的境外企业直接上市的案例,红筹股公司回归暂无明确的制度规范,同时为了提高该办法的效力 ,可参照现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体例 ,以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等部委名义联合出台“中资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并上市的试点办法”,明确境外公司的发行准入条件、发行程序,并同时配套出台信息披露文件格式指引。
另外,红筹股公司是中资控股的境外注册公司,其回归会不会引致非中资控股境外注册公司也提出在 a股上市的要求?如果根据是否中资控股歧视性地批准其 a股市场的准入,会不会与我国加入 wto的相关承诺相悖?会不会引致有关中国资本市场歧视性政策的争议?会不会导致进一步放松我国资本项目管制政策的要求?
第一,wto并不要求资本项 目下的全面开放。事实上wto的各成员国,即使发达国家,其资本项 目亦存在不同程度的管制。资本项目的管制,是全球性的惯例,各国的差别并不在于是否管制,而是在于管制的程度有所差别而已。而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是否对境外公司开放,属于资本项目对外开放的一个部分,实施不同程度的管制,是合乎国际惯例的。
第二,我国政府的人世承诺中并没有承诺股票市场对境外投资者开放、对境外融资者开放。我们承诺的金融服务业开放,主要限于证券经营业,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允许外资在一定程度上持股,而且承诺的是相对控股而并非绝对控股。
第三,红筹股的回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丰富 a股投资者在投资工具等方面的选择 ,既可以平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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