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几年的时间里,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批重要的企业解困的办法,把上市当成扶贫的手段,却不注重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转换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建立企业外债风险的中介和桥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有可能成为严重金融风险隐患;部分外债项目效益不佳,偿债困难;有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利用其海外分支机构对外非法融资或变相借款,实际自己使用等。这些做法扩大了我国的外债规模,带来了潜在的债务风险。必须从法律上进一步严格规定,要严格控制外债规模,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对外债总量和结构实行统一监管,保持外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严禁非法对外融资,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对外借款实行全口径管理;要严格规范境外融资担保;要认真清理对外借款机构,切实保证偿还外债。 8. 关于打击金融犯罪的法律问题 金融犯罪是典型的市场经济犯罪,与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进一步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增加了大量金融犯罪的规定,就金融犯罪做了专章规定,除证券、保险等方面的专门规定以外,还规定了货币、金融机构设置、信贷、集资、票证、外汇、洗钱、有价证券等方面的犯罪。金融领域中被犯罪化的行为多了,范围广了,刑罚重了。对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充分表明了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刑法对于有些新型的金融犯罪规定空白或模糊,不易操作,司法机关在执行时,操作上就有难度。 二、完善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建议 1. 加强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的研究 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信托法》、《期货法》等,是金融监管亟待加强的重点。locALHOST建议加快、加强金融立法特别是期货、信托立法,健全、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尽快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不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 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金融秩序的严肃性出发,必须强化金融执法。要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以重大的权力,并使之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建议制定《金融处罚条例》,以提高央行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效力层次,增强金融监管的力度。 要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禁任何非法金融活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尽快及时完成对本地区本系统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的清理和查处。要狠抓金融队伍特别是金融机构领导班子的建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严肃从严处理。 2. 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加强金融监管 就整个监管体系而言,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管监督形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新的管理体制运作后,央行要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确保金融政策的权威性和连贯性。而以经济区域设立的央行分支机构要突出依法监管、风险控制,强化整体监管功能,打破内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传统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中国证监会今后应致力于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对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后,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监管机构要迅速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防范和化解证券期货市场的风险上来。中国保监会要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严肃查处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估与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的风险。 3. 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增强金融法治意识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企业领导,都要学一些金融基本知识和金融法律知识,加深对金融工作、金融法规和金融政策的了解,提高运用和驾驭金融手段的本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增强维护金融秩序的自觉性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要把是否掌握金融法律知识、具备金融法治观念作为金融系统干部和金融从业人员的必备素质,作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在加强金融法治意识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建立,还要加强公众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从而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 [1] 张圣翠,赵维加,国际服务贸易法与中国[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2] 许军珂,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 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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