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不对称的缺陷。如果受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管理人即可以执行交易;同时,受托人也有义务向管理人提供其进行判断所必需的信息。如果受托人有合理的理由对管理人的行为产生怀疑时,有权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一些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查。
第四,如果囿于条件还不能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受托人委员会来代替托管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加强托管人的监督职能。(1)改革托管人的资格条件,科学设计托管人资格指标。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有资格担任托管人的都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中资商业银行,这无形中造成了托管人市场的垄断。可考虑对于基金托管业务实行注册制,托管人的资格条件主要由市场竞争机制决定,将可充当托管人的范围扩大到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2)改变现阶段托管人由管理人选聘的做法。可以考虑在基金发行初期由监管部门指定一个临时的托管人,在基金发行完毕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持有人选择确定托管人,这样可实现托管人与基金的利益“脱钩”,更有利于托管人发挥监督职责。(3)在法律上强化对托管人的监督职责,特别是要明确托管人作为基金财产名义所有者代为行使基金财产损害的索偿权及其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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