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虽然通常比股票市场价格低,但总是显著高于非流通股的账面价值,这意味着放弃配股权的当期机会成本总是低于其收益。而在配股后即实施派现,相当于非流通股股东侵占流通股股东的收益,是对公众股东利益更隐蔽也是更恶劣的“侵害”行为。
唐跃军和谢仍明(2006)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显著正相关。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的派现偏好因“同股同权不同价”的特殊现象而导致了现金股利的“隧道”效应,表明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确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利用小股东无法分享控制权,控股股东可能以牺牲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的利益。他们认为,虽然支付现金股利可能并不是控股股东实施“隧道”行为的最佳选择,但是在其他从上市公司转移资源的方式受到越来越严格的市场监管和法律限制时,“同股同权不同价”所导致的超额报酬率就会激励控股股东通过派发现金股利的方式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掠夺。
根据上述观点,支付现金股利常常是大股东从上市公司转移资源、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现金股利必然会降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或盈利质量。因此,支付现金股利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影响。而且,随着持股比例的提高,大股东派现动机越强,现金股利正面信息含量越低。
三、对两种观点的评述及未来的研究方向
从以上两种观点看,争议点主要有两个:①按持股比例支付现金股利是“同股同权”的表现还是“同股不同权”的表现;②大股东倾向于支付现金股利是否意味着大股东通过支付现金股利来侵占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从我国上市公司组建的背景看,大股东(绝大多数为非流通股股东或是限制流通股股东)的初始投资成本与中小流通股股东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同。为此,大股东让渡了其股份在公开市场自由交易的权利。从上市公司组建之日起,流通股股东或非流通股股东即对上述情况非常了解,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合约关系应该认为是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初始投资成本不同而导致投资报酬率存在差异,就认为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股利是大股东在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这也并不意味着“同股同权”地进行分配就不存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①中小股东无法决定现金股利分配的时机和数量;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对股价变动的敏感程度不同,因为分配股利后公司盈利能力受到影响,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损失不同。不同类型的股东、不同的股权分布状况,会极大地影响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不同的股东在支付股利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诉求,因此我们不能将支付股利看做是公平惠及所有股东的一种行为。由于股利支付大反映的是控股股东的意志,因此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股利支付行为中可能获利最多。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广大中小股东在股利支付方面很难得到满意的回报。因此,在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现金股利这一公平形式下,是否所有投资者的利益均得到了保护,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另外,无论是认为现金股利支付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还是认为现金股利支付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两种观点均是从大股东的派现倾向中得出。支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大股东派现倾向是大股东约束管理层行为、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结果;而赞成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大股东是为了实现利益输送才要求上市公司派现。股权集中度越高、上市公司派现越多这一事实,可以用不同的理论加以解释。因此,要判断哪一种理论能够更好地反映真实情况,就不能只将研究范围局限在股权结构与股利支付的关系上,而是应当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大股东主导下的股利支付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及市场表现带来了哪些影响。因此,现金股利支付与公司未来盈余表现、公司风险变化等的关系问题,都是未来值得研究的重要内容。通过实证数据对上述问题加以检验,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现金股利支付与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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