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探究 |
|
|
企业 融资制度 融资难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的论坛”上公布的数字,中国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中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二个百分点,而占全国企业总数较大比例的中小企业信用不足问题尤为突出。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小企业贷款未批准的原因中,企业信用方面存在问题(欠息、逾期贷款、逃废债、挪用贷款等)占23.6,居于首位。中小企业信用不足已经成为制约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若中小企业自身信用不足,但如果有发展前途,且有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贷款担保,中小企业仍能够获取银行贷款,关键问题是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体系尚不健全,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已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但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无论在业务管理和经营模式上都处于探索阶段,仍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中尚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担保机构多头管理、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困难、内部控制和管理不规范问题更为突出,这企业直接融资体系 中小企业不仅需要银行的间接融资,更需要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性质的直接融资。由于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难以通过公开资本市场融资,因此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形式,主要就是各种形式的私募。私募市场是一个不依赖金融中介而是由投融资双方直接接触的市场,大都是与特定投资者相交易的场外市场。私募市场的有效性,既取决于相关交易制度的完善,更取决于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安排。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一些新兴经济体相比,我国的公司制度都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直接融资。lOcAlhost具体表现为:一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门槛”过高。《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是1000万人民币,与国际比较,这一标准明显过高。二是设立股份公司不等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募),而公开发行也不等于公开上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取发起设立或公开发行两种方式进行。但在企业改制实践中,似乎形成了一种固定模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等于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上市。现有约5700家股份公司均无一例外地采取公开发行的募集方式。而即使是对于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交易方式也不只是公开上市一种。在我国大陆地区现有的约5700家股份公司中,已经公开上市的约2200家,其余公司也正在等待上市。为此,我们应积极推进公司制度的改革,为多层次私募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条件。 (1)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鼓励以发起设立而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我国台湾地区除汽车行业等少数资本密集行业外是25万(300万新台币),欧洲国家基本不超过100万。显然设立标准过高,就会直接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现在我国大陆地区工业领域的股份有限公司仅5700家,而台湾地区在2002年7月底就多达1519万家。因而,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应视同其它企业组织形式的设立一样,降低最低出资标准,以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通过私募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只有在股份公司的设立制度上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才能真正创造出中小企业对股权融资市场,特别是私募股权市场的需求,才能激发出创业和投资热情。 (2)鼓励发展以柜台市场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股票场外交易市场,促进中小企业股权的流通。在我国台湾地区,存在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这一市场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台湾证券交易所,二是柜台市场,三是兴柜市场,四是盘商市场。其中在前三类市场上市的股票仅1092家,绝大多数股票的交易则是通过典型的私人股权市场——“盘商市场”实现交易的。台湾经验的突出之处在于:中小企业主要通过发行股票筹集权益资本。发行股票与公开发行及上市完全不能等同,上市与在交易所这样的公开交易场所上市也不能等同,表明了企业筹集权益资本(股本)的市场,应是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而不是单一的公开发行与公开上市。其中对中小企业权益资本筹集起决定作用的,是以私人募集为特点的多种形式的场外交易市场。除我国台湾地区外,欧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也呈现出明显的多层次特点。 2.3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鉴于我国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尚不健全,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有相当部分由于无抵押、无担保而未获批准的实际,我们应该积极地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是由政府直接出资成立信用保证机构——信用保证协会,为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政府还全额出资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保证协会进行再保险,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的建立,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的贷款。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主要是以担保人的身份出现,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198o一1990年10年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共提供了18万笔310亿美元的贷款担保。因此,建议由财政拨款设立政策性的贷款担保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同时,由财政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再保险机构,为贷款担保机构再保险。在当前,我国财力不足,仅凭借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显然不合实际,因此,我国各地方的中小企业完全有可能自觉组织起来,成立联合担保共同体,实行共同担保,从而有效地保证中小企业的还款信用,而且根据大数定律,在联合体中企业数较多的情况下,坏帐占贷款数额的比例会是个较稳定值,因而也就较好地解决了银企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使得银行乐意贷款给这些联合体企业。
|
|
上一个论文: 试论我国高等教育债券融资制度的改革 下一个论文: 试论构建和谐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
|
|
|
看了《浅谈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探究》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法律论文]浅谈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资格探析 [法律论文]浅谈文化迁徙与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关系 [法律论文]浅谈渣滓洞看守所被关押人员被捕原因略考 [法律论文]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法律论文]浅谈在《东盟宪章》下解决当前法律问题 [法律论文]浅谈破除制约瓶颈、拓展路径空间,不断开创消防法 [法律论文]浅谈有关司法实践中风俗习惯的适用分析 [法律论文]浅谈对歌曲作品的认定以及对歌曲作品权利主体的认 [电子机械]浅谈中小企业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