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券监管模式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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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津型监管模式以立法监管为基点,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这种监管模式的管理者因不参与证券文具有超脱性.同时、由于监管机构多为政府部门.因而能够从全局、宏观、长远角度出发考虑证券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监管的公正与公平,各方面经济利益的保护也较为客观当然,在这种监管模式下,还应充分发挥民间自津性组织的作用,与政府监管双管齐下,其监管的有效性才能犬一提高:无可非议的,传统的行政手段的运用及其引发的证券市场的“寻租行为”也将有效的避免.与他律型监管模式相比,自律型管理模式实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行为。它由于被监管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了证券监管规则的制定,其利益的充分保护无疑会减少逃避监管行为的发生‘.咦监管成为一种自发的行为因而也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自律型监管使被监管机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气充分的投资保护与竟争、创新有利于证券市场快速发展但是,自律组织通常把其会员的经济利益至高无上的置乡首位致使投资者或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无形中便受到了损害而其监管者的非超脱性、缺乏公正性立法的后盾及权威性中央管理机构的设立,使监管的公平、公正无从谈起、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基于丘迷分析这两种监管模式利弊各现随看各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日渐提高,证券监管日益趋向于两种模式互相融合的混合型监管的倾向。 五、我国证券监管模式的设计 评价一个监管模式的优劣与否、是要以一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为标准的,是不以市场主体中任何方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监管模式的设~l.通常要受一定条件的制约。首先、一国经济的发展阶段会影响其宏观经济的调控体制,而调控体制的集中与否直接关系到证券监管的模式选择.其次、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也是一重要因素证券市场的初期阶段、市场规模小与规范性程度不高决定了实们集中型监管模式的必要。当市场规模达到相当程度、发育程度较高时则实行自律型或中间型监管模式,除此之外,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还会有诸多的茶件约束着监管模式的选择.从我国的现状出发、由于宏现经济调控的重点仍是行政千预和直接调控、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不高.自律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等等因素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监管模式应以集中型监主、以行业自律为辅、采取管制与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确立了这种监管模式.法通过其自身的价值选择与价值判断‘以程序上的公开、公平、效率上的稳定性等方面、充分发挥其实质上的公正性进而通过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以法的权威性为后盾,在法律体系上实现了统一、便于法律的遵守与适用、贯彻与执行在监管机构方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划清了证券监管机构与其他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权限、克服了许多部门共同管理、权力七相互摩擦,责任上相互推委的低效体制完善了基层交易中,的监管制度.采用“授权”管理的模式、适用灵活作为证券监管机构、其形象应该是公正的、其工作过程应该是公开的,以此来接受公的监督,树立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券法正是通过行政复议与诉讼、公开性要求、审计监督、保密丈务以及禁止行为来控制行政行为、进而平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以实现“三公”原则的贯彻实施。在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方面、借鉴英美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证券法建立了证券交易所市场自律和证券业协会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自律管理体系。明确了他们之间的分工,由证交所负责制定市场工作规则,对市场参与者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安全、效率,而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公正统一行为规则,监督管理员遵守育关证券法津、法规加强行业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加强集中型管理体制的有效性并使其充分反映金融与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这种管理体制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应该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即在强调政府监管的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扬市场主体自津监管的作用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应以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使正规制度安排所容纳的监管规则的实施成为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为重.已并重视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作用,使其切实担负起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职能。第二.加强行政管理间法制化管理方式的转化,目前,中央和地方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仍然带有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律手段的监管作用有所弱化相关法律的某些条款界定含糊,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不严的情况较为突出、以至使违规收益大大高于违规成本.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必须抛弃计划手段弱化行政手段,减少行政环节。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将证券市场全面纳人法制化管理轨道第砚既要防止监管的过度。又要杜绝监管的不足,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都是不可以的,二者之间的均衡点则是最佳的监管效果、即市场参与主体与国家的利益均至最大值。对于监管过度问题,关键在十监管当局应善于运用有所一为与有所不为的辩法、而解决监管不足的问题可采取激励原则,增强监管者的责任,提高其业务素质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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