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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           
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
关键词: 民间 金融 法制化 界限 路径

内容提要: 民间金融具有存在的理由,“合法化”命题是一种价值层面对事实的误读,所以应以中性的“民间金融法制化”作为路径选择。这要求国家选择适当的金融价值观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制化界限。我国应对民间金融采取消极自由的制度取向,对达到规制标准的 法律 边界内的民间金融予以规制,并确认边界之外民间金融的自由地位。具体而言,只对具有全国性组织形式和规模的民间金融专门立法规制,而对其它民间金融提供其他途径的制度救济。但是,由于我国达到规制标准的民间金融主体尚未确立,当下在确立法制化界限的同时,更应注重对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培育。
 
 
      民间金融即非正规金融(Inform finance),世界银行将它界定为没有被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是我国对于在国家金融体系外运行的金融活动的统称。它在人类 历史 中源远流长且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在我国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事物。[1]但众所周知,建国以后至今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环境并不理想。1994年以前,我国一般是按照所有制对金融体制进行划分,“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 经济 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2]其后,国内学者多数以资金活动是否纳入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或者是否具有监管性为标准进行界定[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将民间金融界定为非正规金融、地下金融、场外金融、隐形金融或体外循环金融。
      相比之下,国外学者对民间金融已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它是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通常称为Inform finance(非正规金融)。[4]在此前提下,学者们分析了民间金融的各种主要形式,如天使融资市场(market angel)、民间自由借贷、 企业 社会集资、滚动储蓄信贷协会(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 Roscas)、合会等,[5]并发现,民间金融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形式,各国所谈论的话题是哪些民间金融需要规则与需要什么法律规制,而没有讨论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意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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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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