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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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可见,国内研究似乎还在为探求民间金融是什么而努力,并且将此视为确立其地位(合法化)的前提。[7]而国外研究则仅仅将民间金融视为一种可以产生后果的行为(活动),并认为只有得到法律评价的行为才产生法律后果——肯定与否定,并以此为法律规制的前提,除此外,民间金融是自由的。[8]由此表明,国内外理论在预设前提、研究目的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然而,如果我们怀揣人类对法治社会的理想,就应承认法律虽然可以通过确定地位的差别追求实质正义,但是任何法律衡量都离不开对形式正义的满足,由此决定了法律实效来自于对行为的评价,而不是来自于地位的界定。[9]法律规范不可能作用于行为之外的领域。[10]这是否意味着国内理论的很多努力付之东流了呢?究竟是理论的问题还是民间金融本身的问题?如果是理论的问题,是否意味着我们应该重新确定民间金融在制度中的预设前提和目的追求呢?如果是民间金融本身的问题,是否意味着我们应该审视其存在的理由呢? 一、民间金融为什么存在 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比较完善,正规金融占据主导地位,但民间金融仍是满足不同社会需求和促进国家 发展 所不可或缺的。[11]因为民间金融可以为正规金融难以顾及的资金需求提供帮助,譬如, 农村 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由于民间金融是以信用为基础开展业务,它可以获得其成员的认同。发达国家最主要的民间金融形式——信用合作社的就是起源于此。德国人雷发巽(Friedrich Raiffeisen)于1864年组建的Heddesorf Credit Union是世界上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门向农民提供信贷以便他们购买牲畜、农具、种子等。[12] 在发展 中国 家,由于经济相对落后,基本上都采取了“金融压制”政策以集中力量发展民族经济。金融压抑政策造成了正规金融垄断[13]和整体金融效率低下,致使正规金融内累积的风险增加,却为民间金融的兴盛提供了条件。[14]这是因为非市场的组织形式常常随着市场的缺失而出现。[15]发展中国家缺乏金融市场,“非市场制度”(nonmarket institutions)成为消解正规金融体制中累积的风险和缓解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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