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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           
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
bsp;     第三,这个命题有很强的“官民”对抗性,不利于集中力量创造我国和谐的民间金融法制环境。“民间金融合法化”是针对“民间金融非法性”提出的,由于我国政府长时期将民间金融列为“非法”,人们就在历史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针锋相对地提出“合法化”。但仔细品味,会发现两者各执一端,一个“全面打击”,另一个“全面拥护”,两者均是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这个命题可以看成是传统文化中“官民对立”观念在当代社会的曲折显现。这个命题的弊端在于建设性不足,它的提出不利于与政府形成共识,不利于社会与国家的合作,也就不利于生成民间金融进一步发展的法律环境。
      因此,“民间金融合法化”实质上不是一个严格的学术命题,而是一个内含非理性对立情绪的对民间金融法律地位的态度性宣示。依笔者之见,“民间金融合法化”命题莫如更换为“民间金融法制化”,这样在内容上既包括合法肯认又包括对非法的遏制,在态度上既显得进取又不失冷静。同时,“民间金融法制化”的命题为正确的预设民间金融在法制中的前提和目的建立了有效的约束条件,从而有助于我们回答哪些民间金融需要法律规则和需要什么法律规制的问题。
      在“民间金融法制化”的题目下,如何正确对待民间金融的正负面影响就迎刃而解了。显然,国家应该首先允许民间金融的存在而不是人为规定其为非法,同时又要有相关的立法以遏制其负面作用。民间金融的法制化有利于造就其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首先,它有利于建立起由法律支撑的强有力的民间金融信用系统。“非法的”民间金融往往局限于血缘和地缘这类狭小的信用系统中,无法扩展成大的信用系统。缺乏法律调整的这些狭小的信用系统主要靠道德维系,但道德的力量毕竟有限,就容易出现违背诚信的事情。没有法律制度约束的民间金融由此就容易成为滋生道德风险的“温床”,使得民间金融的负面影响充分显现阻碍自身的发展。可见,如果民间金融在国家法律上不能获得肯定和支持,它就无法建立起强有力的信用运行系统。其次,它有利于民间金融建立法定的风险转移通道。“非法”民间金融由于国家禁止,不仅规模较小收益有限,而且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又没有常规的风险转移通道,这容易诱使民间金融从业者选择短期行为,短期行为带来的“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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