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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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进行的融资方式向以项目资产为基础进行的融资。它不仅给发起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特别是那些无法借助传统融资方式融资而又拥有优质债券资产的企业提供了新的血液,也给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高质量、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但任何市场的企业的整体信用为担保来进行融资的。但是鉴于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以企业的整体信用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它更侧重于资产的组成状况、资产的质量、债务人违约和履约的情况等,如果将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标准适用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身上,一方面可能使发起人不得不公开与证券化资产无关的自身一系列情况@,徒增证券化的成本;另一方面可能使投资者无法准确透彻地了解资产的真实状况。所以资产证券化操作就应该寻求一般证券监管要求下的相关豁免,例如将发起人银行的披露重点放在有关银行资产状况和风险的考察,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整理、记载和公布,来方便银行的证券化操作。 (二)发起人与spv的破产隔离 spv是专门设立的、用于从发起人处购买资产,持有、管理资产,并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载体。一方面,发起人在进行证券化安排时,为了方便自己的操作,一一般都会自己设立一个信托或者成立一个全资的子公司来进行证券化操作。在未妥善处理spv与发起人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关系实现资产的“真实销售”的情况下,spv就面临着在发起人破产时与其“实体合并”的风险。发起人这种不合法的处理其与spv之间关系的做法,实际上损害了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发起人不能够和spv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若spv借此做不正当的宣传,使投资者误以为实力雄厚的发起人是这些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后担保人,从而把资产信用转移到企业信用上去了,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判断。loCAlhOst所以需要spv在对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时要明确它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的追索权仅限于证券化的这部分财产,资产支持证券不代表发起人对投资人的负债,发起人只承担它在拟证券化资产转移合同及贷款服务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对这一点的担心也体现在了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 资产证券化虽在我国刚刚起步,但是在美国已经开展多年,东南亚地区在利用它处理亚洲金暴后遗症上也有着成功的范例,我们应当从长远的发展考虑,在全球一体化的融资市场环境的发展趋势下.国有银行的发展不仅面临着来自国内证券市场的冲击,特别是全面开放我国金融市场后,它们将面临的是更加艰巨的国际竞争。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盘活银行的商业贷款,也为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开辟了新的道路,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国情制定一个统一的证券化法并统一全国债券市场,而不是像我国现阶段人为地分成两个市场进行证券化试点。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在市场准入上的不正当竞争,我们才能看到高效有序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我们不仅要为证券化建立制度环境,也要充分考虑到,每出现一个新的融资方式就表明融资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而我们要做的就如何规范每一个竞争者的行为,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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