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监管的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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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私法的原则来执行公共职能。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和融合,是现代法律发展的一大特征。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结果,使得出现了一些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法律部门,如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等,有学者把这些法律法规称为社会法,证券监管法就是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融合的产物,是社会法的一种。它所调整的证券市场关系是市场关系的一种,原本属于私法调整的对象,而它的调整方法却主要是公法调整方法,如命令、禁止、许可、查封、冻结等。当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包括私法调整方法如自律监管。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和宏观调控的重要领域。对这个领域实施宏观调控即监督和管理其法律规范就是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因此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属于宏观调控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一个重要的部门法——证券法的分支。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法律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或基本功能,反映了法的基本观念,昭示了法的逻辑起点和存在意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就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之一。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各国证券立法中几乎无不把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2)证券监管的各项法律制度如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其实质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有序状态,从而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LocalHOST(3)证券监管机关的一切监管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证券监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证券市场中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 对于法的价值,众说纷纭。但秩序、自由、平等、公平、效益、正义、人权作为现代法律制度价值的组成部分,无不得到认可。而最能反映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本质特征的价值是秩序、效益、公平。 1.秩序。秩序总是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_6与秩序相对的是无序,也就意味着杂乱无章、难以控制、无法预测的状态。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所蕴含的秩序价值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和维护证券发行秩序、证券交易秩序,预防和制止无序状态的出现,实现证券业的稳定、健康和良性的发展。具体体现为通过法律明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合法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设定证券市场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模式,发挥法的指引、强制、评价、预测、教育等功能,把人们的证券行为纳入合法的轨道。 2.效益。效益或效率从经济学上来讲就是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益的最大化,意味着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法律的效率意味着权利、权力等社会法律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从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具体表现为:法律应当保障个人的物质利益并鼓励个人去追求合法的物质利益;法律应当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为了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应当确认和保护、创造最有效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容纳最多的生产力。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效益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通过审核、批准、许可、命令、指导、处置、鼓励、查封、冻结等调整方式,来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等行为,以降低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整体效益,并防范证券违规违法行为于未然,从而降低社会成本;第二,通过制定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市场欺诈等禁止性规范来防止各类非法行为,以获得较高的社会效益;第三,在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后,通过追究证券法律责任来补救或弥补违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从而降低市场的负效益、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益。 3.公平。公平往往意味着公正、公开、平等,在哲学上公平的内涵与外延无不与正义相关。亚里士多德以平等为基础,把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前者是指将利益、责任等任何社会资源按照均衡平等的原则在社会全体成员间公平合理的分配;后者指的是当均衡的正义遭到破坏时,重新按均等的原则加以建立和恢复。正义大体可以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罗尔斯的形式正义指公共规则的正规和公正的执行,可称作规则性的正义,而实质正义概念指的是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即社会正义。佩德尔曼的形式正义指对每个人同样看待,是一种活动原则,根据该原则凡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应受同等的待遇;而实质的正义指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工作、需要、身份、法定权利分别对待。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现的公平价值也应包括实质公平和形式公平。就实质公平而言,要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保证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应当体现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证券监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对各个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其他证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二,证券从业人员应尽职尽责,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自己利益买卖证券,不得相互勾结,损害投资者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公平竞争,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就形式公平而言,要求制定公平的证券市场规则。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制度。第一,市场准入制度。在证券市场上保证各类公司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能申请和发行自己的证券,投资者有同等的参与证券市场和获取市场信息的机会,并享有投资的自主决定权。第二,市场救济制度。当证券市场各个主体尤其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有具体的救济制度如诉讼机制来补救,通过适用法律来维护公平。第三,证券监管制度。监管制度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监管的具体程序、步骤、方法应当明确。 总之,在证券市场上,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高效性,维系证券市场各运行环节的公平性,从而保证一个和谐、稳定、良性的有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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