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从诞生那天起就饱受船货双方争论,其额度的高低成为货主和船东的利益焦点,国际规则的演化过程更是争论双方妥协的痕迹。然而,辩证地分析,责任限额的高低并非使双方利益此消彼就一定长。 key words: carrier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limit; liability limit; dual responsibility quota system; transportation cost; best balance point 1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又称为单位责任限制(packag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害以及迟延交付,将其赔偿责任在数额上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的制度,具体而言,即单位责任限制,顾名思义,就是每件或者每货运单位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有关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对此都有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具体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灭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当然,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也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 2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确立与企业彼此间为了赢得竞争,战术层面上的小恩小惠小利益他们是完全可能允许存在弹性的,责任限额高一点,风险企业家是不可能因为一个责任限额的问题而顾此失彼的,或许,在某一方面的小小让步会换来其他方面更大的收获,既然国际上对责任限额都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作为国际贸易格局中一员的中国也就没有必要去硬梆梆地插上一根自己统一的标杆了,问题的关键是具体的船货双方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lOCaLhost 参考文献 1 司玉琢主编.《海商法》. 法律出版社 2 王 琳.《海上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初探》.北大法律信息网 3 胡正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问题及我们的对策》. 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0.12 4 慧 锋.《论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 我要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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