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跨界破产(cross-border insolvency),也称跨境破产,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的破产。跨国破产(transnational bankruptcy/insolvency),也称为国际破产,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破产。2在跨国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目前,对于跨国破产和跨界破产两个概念的区分少有界定,虽然跨界破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与跨国破产有着相同的含义,笔者认为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跨界破产的内涵更广,跨界破产包含跨国破产。在我国,由于面临着一个国家多个法域的问题,因此明确区分跨界破产与跨国破产的内涵,对于今后建立和完善跨界破产制度还是有很大意义的。本文论述中把企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该法也没有关于跨界破产的任何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尽管可以适用干涉外企业法人,但是其内容更为简单,未涉及跨界破产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破产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d];郑州大学;2007年 5.白谨毅;论法庭外债务重组[d];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