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共他组织的诚信问龙缺乏对政府诚信的重视。政府是国家行欢权力的行使者.是一个特殊的社会主体。因此?欢府更应严守诚信?而且政府诚信其有更特殊的意义。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社会,诚实信用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和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也大幅度提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一些政府失信现象,地方政府正面临一场普遍的诚信危机,特别是由于个别政府官员的失信行为,导致政府对民众的示范作用日渐减弱,各种政令不稳、决策轻率、形式主义、暗箱操作、歪曲企业、市场有关,其余140多条全是与政府行为有关。如果政府不按世贸规则办事悄,不积极践诺,我们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就会受到影响,在整个国际贸易交往中就会失去信任,甚至还会面临被制裁的危险。政府的信誉已成为投资软环境的关键因素,如何提高政府的诚信服务水平、依法行政已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政府诚信的要义
诚信政府与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贵任政府是其有内在联系的。政府诚信是实现法治、服务、责任政府的基础,一个政府只有在实现从“人治政府”到“法治政府“,“权力政府”到“贵任政府”,“管理政府”到“服务政府”的转变过程中,以负责的承诺和行为取信于民,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改变诚信与失信的利益格局,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从而顺利实现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诚信作为实现法治、服务、贵任政府的手段,必然有其独特的内在性质。LocALhOST
(一)诚信的基本洒义
任何行为都是社会主体在一定主客观交互作用下的活动。这种交互作用既涉及到行为主体的内在方面,即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也涉及到行为主体的外在方面,即举动、手段和效果等。
诚信同样是内在和外在的有机统一。诚信之脚诚”指真诚,诚实之心,是一切美德的心理基础;诚信的外延即“信’.,是守信、践诺、无欺。“诚”与“信”二者密切相连,前者为里,后者为表;“诚”是“信”的根基,“信”是“诚”的外貌。诚实强调的是行为主体主观方面,要求的是真实,与谎言、欺诈等相对立,守信则要求行为人信守承诺和履行诺言,即育必信,行必果,与失信相对。
(二)政府诚信的要义
政府诚信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与诚信的内涵相对应,政府诚信也存在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
从内在方面着,诚信意味着政府须对公众怀有善良之动机。政府行为的目的是确定的,但达到同样目的却可以有不同的乃至完全相反的动机。据此,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可能遵守企业、个人、团体都可以随时向政府部门咨询、了解有关政策,并可以提出质疑,政府部门必须给予答复;从政府制定政策措施的抽象行政行为到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公开、公平、公正,深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让公众参与政府政第的制定和实施;凡是政府在决定重大事项特别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间题,涉及杜会敏感问题时,建立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预告制和通报制。
(二)建立政府承诺制度。一个社会如果守信行为得不到奖励和承认,失信行为得不到惩罚,那就会误导人们的行为。要逐级建立政府信用考评机制,对于明礼守信、公众满意的部门和公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记录在案;对于敷衍塞责、表里不一甚至借用政府之名进行各种寻祖活动的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在严惩的同时也应记录在案。考评结果作为其参评先进的依据,个人考评结果则作为本人晋升、晋级的依据,以保待政府信用廉洁的形象。“只有当一个政府‘公开承诺,有诺必践’时。我们才能期待更多的市场主体把诚信当成自己参与社会的应有之义。
(三)健全政府诚信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在我国,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人大机关、司法、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舆论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问贵属于外部监督。而现在普遗的情况是,除了行政主管部打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较为有力外,其他一切部门的监督都十分薄弱。强化对政府及官员的监督,特别是权力机关的作用,无疑是建设法治国家,建设责任政府的有效突破口。要实践和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多项刚性监督手段,如建立政府机关和公务员信用档案信息库,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与此同时,拓宽民众了解、参与各项重大决策的渠道,发挥媒体的重要作用,探索审计监督机构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只对权力机关负责的体系,等等。实践证明,只有这四种力童都发动起来了,政府官员才会时时处处如履薄冰,才会谨慎用权,促使各级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真正实现“诚信行政”。
(四)建立政府失信问责制。政府诚信建设还取决于政府是否有健全的责任制度。如果政府“有权力而无贵任”,没有形成包括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无论立法多么完善,必将会使政府行为的预期目的落空。公共官员问责制是现代法治国家用以监督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求政府官员的权力与其贵任相称。在出现重大公共行政过失和事故时,一旦证实负有领导贵任,负责官员就必须辞职,严重者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避免由于政府失信的贵任主体缺位,以政府集体名义做出的行政行为成为政府官员相互推楼责任的借口。
(五)完善行政赔偿救济制度。“有权必有贵、用权受监督、授权要赔偿。”有损害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的一般法理。当公民信赖政府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撇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具体保护方式上,一是财产补偿,二是确认存续。财产补偿,是在相对人无过错且有信赖利益损失前提下的·财产方式的救济;确认存续,是确认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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