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政府诚信逮设:和谐社名诚信之基 |
|
|
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状态,通过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的撤消、变更,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 诚实信用,是各级政府的为政之道,执政之基。从传统非理性政府向现代理性政府转换过程中,认真审视和检讨政府诚信的缺失,化解公众信任危机,提高政府公信力,重塑现代政府诚信的新形象,让政府成为社会诚信的示范者,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取信于民的理性选择。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论发达国家城市环境治理的若干经验 下一个论文: 统筹开发运用工商信息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
|
|
看了《试论政府诚信逮设:和谐社名诚信之基》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刑罚区分之必 [法律论文]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试论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 [法律论文]试论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与发展 [法律论文]试论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