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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监督与内控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监督与内控
行的各种业务之中。中间业务是多元化经营业务,商业银行的信贷、筹资、信用卡、国际金融、财会、信息电脑等部门都与中间业务有关,风险点较多,防范风险的难度较大。

再次,自由度较大。许多中间业务的开展没有金融法规的严格限制,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类中间业务,大多数不需要相应的资本准备金,无规模的限制,只要交易双方认可,就可达成某些业务协议,这样容易刺激中间业务的扩张,潜伏巨大风险,在国际上曾先后发生过因进行衍生交易而造成一系列巨额亏损的事件,如英国巴林银行事件、日本大和银行事件、日本住友风波等等。

面对中间业务发展带来的风险,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从金融监管机关管理和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两个方面对中间业务活动的各种风险进行防范和管理。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监管

对金融监管当局来说,必须从整体上看待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和风险集中问题,对中间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和监督。

(一)统一中间业务会计制度标准

现有的会计标准不能反映中间业务对资产负债表内科目的影响,尤其当金融衍生工具出现后,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传统的会计计账方法不能及早发现这些中间业务的风险。西方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为改变这一现状,纷纷表示要尽早统一中间业务的会计标准。1990年9月,英国银行家协会和爱尔兰银行家联合会发表的《关于国际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实务建议书》,是迄今为止对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实务方面最具权威性的论著。

(二)规范中间业务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没有专门的中间业务报表制度,中间业务信息透明度差,中国人民银行难以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因此,对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加以规范是对中间业务进行宏观监管的前提条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与金融工具有关的风险及其公允价值。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在这方面的进展较大,先后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05号《对具有中间业务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及第119号《对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对中间业务风险和公允价值的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针对某些中间业务制订具体规章制度

针对某些中间业务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政策的有效性。法国规定,资产负债表外的承诺项目必须受偿债能力的约束,如果票据发行便利是由银行安排的,其偿债能力比率规定为5%,如果是由非银行机构安排的,其偿债能力比率规定为25%。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制订了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的方案,要求金融机构每季度披露一次有关衍生工具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和盈亏额的详细信息。

(四)建立统一的中间业务风险监测体系

1988年7月通过的《巴塞尔协议》,对中间业务按风险程度作了分类,风险系数从0-100%,因交易基础、中间业务各类、交易对象而加以区分,如下表:

中间业务风险系数

1、直接信用代用工具和承兑100%

2、某些与交易相关或有项目(如履约担保书、投标保证书、认股权证)

50%

3、短期的有自行清偿能力的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跟单信用证)

20%

4、销售和回购协议及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100%

5、远期购买承诺,远期存款承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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