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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国有民办制           
论学校国有民办制
   

国有民办制学校的特征在于:国有、承办、自筹、自主。所以,我们可用四句话来概括国有民办制学校的 基本模式:“学校国有,社团/公民承办,经费自筹,办学自主”。其中,办学自主的基本含义是:用人自主 、招生自主、教改自主、经费支配及工资分配自主。这种基本模式的一种变式是:“学校国有,民办公助,校 长负责,办学自主”。它主要是指那些需要政府继续提供部分事业费和运行费的学校。当经费以自筹为主时, 称为民办公助,依然属国有民办制学校。

当然,这里所谈的“自主”,有它的相对意义,一般是指学校在国家的基本教育法规范畴内享有不受制于 教育行政部门的独立办学权力。其自主性的大小,可由承办双方在协议或合同中规定。对经费自筹,也是指事 业费和日常运行费自筹,并不包含基本建设费和大型设备购置费等。

(二)学校国有民办的实施和政策

1.转制学校的条件

转制改革是否成功,将取决于三个方面的成绩和结果:一是能筹集到足够的经费,二是管理运行良好,三 是办学成绩提高。这些都与学校所处的环境条件、学校自身条件及承办者条件有关。转制学校一般应具有四个 条件:

(1)地区条件:一般应在城市或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有较好的民间财力基础,并且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 育;
(2)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条件比较好,有较大的开发潜力,容易形成较为强大的校园经济力量;
(3)学校质量、水平条件:是一个地区范围内较好的学校,对社会教育资源的投向有较大吸引力;
(4)承办者条件:若承办者是法人单位,则应聚集富有办学经验的人才,并有一定财力支持办学;若是公民 个人,则要求是道德高尚、能力出众的教育专家或管理专家。
应该说,以上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决不可进行无条件的转制或降低条件的转制,当然也不应违背学校的意 愿而搞行政任务的分派。

2.转制学校的数量

转制学校的数量决定于以下三个数量:

(1)符合转制条件的学校数:

(2)在教育经费的需要数和实际可以提供数之间所造成的差数,即为经费的缺口。由此可以确定出为弥补这 个缺口而需要进行转制改革的学校数;

(3)社会所能承受的转制学校数。这个数的确定可能比较模糊。但是,当前家长择校的程度是可以度量的, 可用这个程度(其实还可以大一点)来近似地表现社会对转制学校的承受力。

上述三个数中的最小数,将是可以转制的学校的最大数。如果依次分别用a1、a2、a3来代表这三个数,其 最小数用Min(a1、a2、a3)表示;用Max表示转制学校最大数,则将有关系式:Max=Min(a1、a2、a3)。在目前教 育经费存有较大缺口的情况下,显然有a2>a1,a2>a3,所以,此时应有:Max=Min(a1、a3)。但这三个数变化的 趋向是:a1、a3随时间的延续而变大;a2却依时间的延续而减小,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必有 那么一天,将有a2 国有民办制学校是要“消亡”的,而且是自行消亡的。国有民办制学校产生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特 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期,也就是在提供给教育的经费不能满足同时办好所有公办 学校的历史时期。它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使教育实现更好发展所出现的一种办学历史现象。它 既有产生的必然,也有消亡的必然。因此,它是发展教育的补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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