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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农村金融改革新思路           
探索农村金融改革新思路
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助性(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助性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目前,我国农村还没有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但是,如果允许组建的话,也不要只允许(或者说最好不要)组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而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和鼓励组建向社会募股的农村合作银行。理由很简单,农业银行自身离规范的股份制要求的商业银行标准还差得很远,还面临着很繁重的规范化改造任务,显然,在这样的过程中由农业银行控股不利于农村合作银行的规范化组建和发展。如果农村合作银行从一开始组建就不能走上一条规范化的发展之路,那还不如不组建,以避免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向社会募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不但对银行治理结构和银行管理制度的内部要求高,而且对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的外部要求也高,因此会相应付出更多的改革成本。但如果不能坚持按照规范化的要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话,从长远看,则必将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组建以来,已将分支机构设到了县一级。所以,对于农村金融领域来说,当前的主要任务不在于增加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而在于对现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化改造。目前农业发展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运用方式不规范。任何金融机构若以亏损的方式长期经营都是难以为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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