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选择,市场经济与自由 ――从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引出的思考 |
|
社会选择,市场经济与自由 ――从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引出的思考 |
|
|
”的伦理学。我在1998年6月间访问他时所得的印象是,他的这一思路仍然无法避免的冲突之一是,一康德“义务论(deontolegy”的“每一个人都是目的”的普遍主义伦理预设为基石的伦理学叙说与英美传统的“效果论(Consequentialism)”的伦理学叙说之间的冲突。 当代试图处理上述人类伦理困境的努力之一,是哈贝玛斯提出的“交往理性”的伦理原则,其努力的重点在于澄清主体间达成“同情的理解”的诸种社会条件。与此种努力对立的,是麦金太尔阐发的“多元理性”的伦理学叙说。这是真正的“叙说”,因为它不试图提供“应当做什么”这类伦理学份内的解答。它只想说明:人类伦理实践的历史是一部“冲突的历史”,这冲突的历史迫使我们追问“谁之正义?何种理性?”这类问题。 为叙事的可信性,人们必须选择“立场”。我从哈贝玛斯,坚持“交往理性”的立场。但是我们应当把哈贝玛斯体系所说的语词,“对话(dialogue)”理解为逻各斯的自我展开过程。不理解这一点任何针对“共识”存在性的批评就都是误解。麦金太尔的叙事,固然有真理因素,却不具建设性。除非人类不图生存,人的思考就无法回避“建设”的任务。 让我回到“社会选择”理论。当绝大多数学者把阿罗定理解释为“民主”制度的“问题性”时,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因社会选择理论和宪法与*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获一九八六年诺贝尔尔经济学奖)独树一帜,提出对阿罗定理的自由主义阐释:民主程序所产生的非理性现象正好说明了民主的精神不服从任何个人权益的最大化。换句话说,布坎南把民主*的“非理性行为”看作是各个利益集团你争我压、讨价还价、平衡折衷的结果,这结果常常缺乏逻辑的内在一致性,常常看上去荒唐和不近情理。但这正是民主*与独裁*的最大区别所在,后者在理想状态下必定表现出高度的个人理性,因为它反映的是大独裁者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同样地,真正自由的民主制度也不会呈现出任何一个“多数集团”的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就如同真正自由的市场不会让任何人地总是“双重的”;一方面,它使“劳动”意识到自身的奴役地位,从而开展其自身蕴涵的自由精神;另一方面,它使“劳动”意识到即使处于主人地位也仍然不自由,除非“主――奴”关系消亡。于是在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双重使命便是:一方面批判旧制度对人的奴役,一方面批判新制度对人的异化。 就目前而言,把“劳动”从旧制度的压抑下解放出来的任务还远未完成,劳动者甚至远未获得“自由选择”的权利。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形成“新制度”的过程从一开始就同时伴随着旧制度的“权力寻租者”腐蚀新生制度的过程。这样一种复杂迷惑了我们,并使我们产生两种思想倾向:(1)将“中介”过程的一切腐败归咎于新生制度,要求返归那个平等和无差异的贫困的旧制度;(2)厌倦了这一切“中介”,要求超越发展和进步的“线性历史观”,直接进入“绝对真理”。这两种思想倾向都不是直面现实的。让我再重复一遍但丁的名言:这里是地狱的人口,这里必须祛除一切懦弱和仿捏。对此我还要补充一句:直面现实的勇气,来自我们每个人心灵的那种称为“自由精神”的气质。
转贴于 简历中国论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美国学术界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美国西部经济发展影响”的争论 下一个论文: 扫黄经济学―― 仿效加里?贝克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