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卖*者对 f 的预期可说是已知的,即惩罚手段通常为罚款或三年以下的劳动教养。一般而言,卖*者对被拘捕风险 p 持更慎重态度,在扫黄风声紧时会自动减少卖*活动。 2.4 惩罚的成本 2.4.1 劳动教养的成本 受劳动教养惩罚的卖*者事实上处于被*状态,其成本包括: (1)卖*者被迫放弃的非法收入,被限制的消费开支,以及被限制自由价值的“贴现值”。 (2)*需要的警卫、监管人员、建筑、食物等方面的支出。 由于笔者手头缺乏实证数据,无从获悉劳动教养所的产品和劳务收益能在多大程度上抵充上述成本。猜想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情况下,劳教产品和劳务无疑会受到市场游戏规则的排斥,故其“产出”对成本的贴补极其有限。 2.4.2 罚款 罚款作为一种转移支付手段,其边际价值能充分补偿社会损失,包括补偿扫黄的公共开支。当然,一个毋庸多言的前提是罚款必须如数进入公共库房。一种看法认为,罚款成了*交易者“购买”交易权的价格,因而是不道德的。事实上,劳动教养同样是*交易者支付的额外价格,并且社会为此担负了更多的公共开支。 在现阶段,我国对卖*者的惩罚究竟采用劳动教养还是采用罚款手段,不仅取决于惩罚成本,还取决于卖*者的供给弹性。 2.5 最优条件 如果社会决策目标定为基本杜绝地下*交易,则扫黄效率p应接近于100%,惩罚 f超过卖*收益,从而使卖*次数接近于0。但p的增量会使扫黄成本C上升,从而增加社会总损失;同样,f的增量(罚款除外)也会增加社会成本。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一社会决策目标很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假定非法*交易造成社会损失的衡量函数为 L=L(D,C,f,O) (8) 并且假定D、C、 f 边际值的增加都会引起社会总损失的相应增加,目标为通过 f或者C的取值使L达至最小。对子函数的各项变量赋值后,通过数学推导,当f一定时,我们总能找到扫黄规模C的最优值,使扫黄边际效益等于扫黄边际成本,从而使社会总损失L达到最小。事实上,警界总能使自己的活动“自动”与经济分析原理相吻合,将扫黄规模控制在适当水平,既遏制了非法*交易,又节省了公共开支。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