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资经营责任制缘何缺乏活力?——兼议国有中小 |
|
|
制度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其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应是“转移主体,明晰到人”。转移主体,就是通过出售转让等形式将国有产权转让给社会法人、自然人,尤其是企业经营者(或职工);明晰到人,就是不论是国有产权还是社会法人、自然人产权都必须明确到具体的所有者。为此,应做到:(1)只要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符合认购条件的,就可以不限地域、行业、身份、数量进行产权转让。(2)改变平均持股的股权设置方式,坚持入股自愿、不搞平均的原则。同时,大幅度提高经营者持股的比例,鼓励法人、自然人控股,实现产权向少数人集中,以改变目前产权主体积极性下降、企业效率递减的趋势。(3)大幅度降低国有股权比例,少留或不留国有股。(4)在产权转移中应坚持科学评估、公开定价、竞争购买的原则。(5)根据企业自身特色选择合适的改制形式,不搞一刀切。
其次,通过“二次改革”,构造新的产权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2外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企业经营者不再由政府任命或组织部门委派,而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实行选举和瞎任,建立起新的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真正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获得保证,充分激发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和8惰性。 这几年,国有中小企业在进行体制改革中,除实行注资经营责任制外,还有国有控股、股份合作等形式,但相当部分企业仍困难重重,其根本原因之一,都在产权问题上。而且,在前几年的改革中,大部分没有进行“人”的身份改革和人员重组,冗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负担仍留在企业。因此,企业进行“二次改革”就不只是实行注资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了。对于那些产权不明晰、特别是“换牌不转制”的企业,“二次改革”更是十分必要。据调查,目前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债务重、冗员多、社会负担重等困难和问题,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过去政策和制度上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在进行企业“二次改革”巾,各级政府应加大改革推动力度,增加改革成本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帮助企业扫除障碍。否则,时间拖得越长,改革成本越高,投入越多,社会代价越大。
在加大产权改革力度中,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领导,除了要充分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外,在思想观念上一定要解决好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克服片面性,辩证地看待企业“转”(制)和“卖”(产权)的问题。在批评“一转就灵”的时候,必须确信,对于大多数国有中小企业来说,不转更不灵;对于困难企业,不能“一卖了之”,但要看到,这类企业如果不卖掉,根本活不下去,关键在于卖掉后还必须“扶一把”、“送一程”,促其发展。另一方面是要明确目标,着眼发展,不要只为了甩包袱。对于国有中小企业,要立足“退”,不迟没有出路,早退才能早发展。这当中,要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对于亏损企业,财政要立足于“放”,不放损失更大,积累的包袱更重,早放才能早解脱。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银行应立足于“破”,不破,不良资产越积越多,早破早主动。
作者:陈诗仁 来源:《经济管理文摘》(2001年第3期)
转贴于 简历中国论文中心 http://oa.jlchina.cn
上一页 [1] [2] [3] |
|
|
|
上一个论文: 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发展趋势及对策 下一个论文: 企业绩效与现代企业理论:分析与思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