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关系研究(课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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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资本比率,储蓄机构的最低资本比率至少为3%,其中核心资本比率至少为1。5%。 D)90年代初期金融监管的变化:加强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增加了银行业务经营的灵活性和竞争性,彻底摧毁了美国单一银行体制,改善了联邦保险机制。 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美国朝野各界在对全面、系统、彻底的改革现存金融体制的有关方面逐渐达成一些共识。改革的目的是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内在要求,建立一个新型的,既能保障安全性,又富有竞争性,公平与效率并重的金融体系。90年代以来的金融改革主要表现在1991年对联邦储款保险制度的改革,1994年的取消银行经营地域范围的限制等方面。 《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的主要内容有三块: (1)改革联邦存款保险制度,该法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获得700亿美元的联邦政府贷款,限制存款保险的范围为10万美元以内的存款者,并禁止任何资本不足的存款机构接受代理存款。 (2)强化对资本充足性的管理,该法要求各银行最低资本充足性比例不得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依据资本充足性比例将银行依次划分为五个等级:资本十分充足的银行(大大高于8%,为第一级)、资本较充足的银行(等于或略高于8%,为第二级)、资本不充足的银行(6%-8%之间,为第*)、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2%-…6%之间,为第四级)、资本致命短缺的银行(2%以下,濒于倒闭水平,为第五级)。该法还授权管理机构对不同级别的银行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管。 (3)对州银行权力的规定,该法允许某些银行获得和持有不超过其全部资本数量的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此条款的适用对象是:在1990年9月30日至1991年11月26日允许银行对在全国*易所上市交易的或有注册投资公司发行的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进行投资的那些周内的银行,或已经从事上述股权投资的银行。如果银行的股权投资额超过其自有资本总额,则该行必须在三年内逐步停止此类业务。 (4)关于收购和兼并。允许所有储蓄机构与国民银行之间在银行合并条例范围内相互收购和合并,对现行立法作了修订,允许所有投保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兼并或与其他保险基金的成员合并,但合并或兼并活动完成后必须满足所有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美国参众两院与1994年3月和5月分别通过了《1994年里格-尼尔银行跨州经营与跨州设立分行效率法》,其主要内容有: (1)一家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收购任何一个州的银行,只要该银行持股公司满足联邦规定的资本充足条款和社区再投资法,具备良好的管理水平; (2)从1997年6月1日起,银行控股公司可巩固其在各地的跨州银行,并各自转变成在一个银行属下的多重分行网络体系; (3)从1997年6月1日起,任何一家独立的银行都可以与其他州的另一家银行合并; (4)银行可以在其注册地之外的州直接开设一家分行; 6、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下面简要介绍一下该法的有关条款:一是修改了以往的法律,他修改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关于禁止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同时从事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规定,修改了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关于禁止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同时从事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的规定。二是关于新业务的开展与管理。取消了现有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的限制,开创了一种新的组织模式“金融控股公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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