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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经济在中国的历史命运           
私有制经济在中国的历史命运
理论根据。开禁同时也是一种新的探索。有大量的问题还需要在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加以解决。这里迈出的只是第一步——虽然不大,可却是决定性的一步。此刻作出的虽然只是一种权宜的回答,但却是一种具有开创意义的回答。这时还谈不到理论的论证。为此,还需要实践,需要时间。

摘 帽

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经济的态度,仅止于开禁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一个瞻前顾后、能管一个时期的、有深度的理论说明。

原来在承认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存在时,强调的是从大局出发,调动积极性发展经济;至于这种发展究竟性“社”还是姓“资”没有涉及。可是,在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十三大前夕,邓小平明确要求,十三大报告要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的改革的性质讲清楚,阐明我们的改革不是搞资本主义。为此,十三大报告提出了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作为党的整个路线和政策立论的基础。报告指出:“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这是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私有制经济所作的第一个理论说明。

报告关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的论断,具有突破的理论意义。“雇佣劳动关系”,这是马克思理论的一个重要范畴。按当时流行的观点,雇佣劳动关系就是资本主义关系,即使社会主义革命已经胜利、历史条件已发生根本变化之后,也没有什么两样。其实不然。首先,从历史上看,“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它“才能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其次,在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后,被称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不只是因为它“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为基础,”而且是因为“这种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⑧报告从社会主义改革的现实出发,没有采纳那种流行的观点,既未说它是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也未说它是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与此相应的是,对私营企业雇用劳动力给企业主带来的收入也称之为“非劳动收入”,而不称之为剥削收入。同时承认债权利息、股份分红、风险补偿是按劳分配的补充方式,而不认为它们是与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相对立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这实际就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在雇佣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私有制经济,摘除了戴在头上的姓“资”的帽子。

其实,这顶姓“资”的帽子早在社会主义实践的初期就已被撕裂。列宁曾指出,在苏维埃政权下非劳动者的私有制经济已不是完整的资本主义,而是特殊的国家资本主义,即“3/4的社会主义。”⑨显然,简单地给它戴上一顶姓“资”的帽子已不恰当。毛泽东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继承和发挥了列宁的这一思想。邓小平在十二大开幕词中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命题,更是对“利用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或“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的理论框子的一大突破。后来,他还以“三资”企业为例指出,“有人认为,多一份外资,就多一份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这些人连基本常识都没有”。他强调,“‘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经济条件的制约”。⑩ 既然如此,要为它们摘除姓“资”的帽子就是理所当然的。

十三大报告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摘帽提供了依据:揭示了在新条件下的私有制经济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表明它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是相容的,而不是对立的;表明它的发展是适应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而不是反映资本主义复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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