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逻辑判断在审查案件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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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判断。第三,性质判断的质和t要正确。如“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是构成贪污罪的要件”。在这种判断中同时出现“是”和“否”属于判断的质不明.同时,不能将全称说成特称。如“卷宗中那些程序上违法的证据,有的是应当排除的”,这种判断属于里的不正确。第四,关系判断的关系不可混淆。如“证人看见了犯罪嫌疑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看见了证人”。这种判断将非对称关系当成了对称关系。 在运用复合判断时,在联言判断中,第一,联言肢要明确,否则会使判断含混不清。如“李某和张某的伤害行为和盗窃行为”。这既可理解为二人共同实施了两种行为,也可理解为二人分别实施了各自的某种行为。第二,联结项不可残缺,否则会使判断间关系明。如“不能不依据宽严相济政策,能不依据本案情节”。这个判断漏掉联结项“既”、“也”,从而使之间的存关系不鲜明。第三,联结项的语词得当,否则会将不同的共存在悄况而为一,造成判断不当。如“他虽然次盗窃.可是有一套作案方法”。这属于联结项语词不当。 在运用选言判断时,第一,选言肢当穷尽(对此在前文中已有表述)。第二,不同种类的选言判断不能混淆。“犯罪嫌疑人要么是怕承担民事责,要么是怕承担刑事责任,所以逃逸”。这就将相容选言判断表述为不相选言判断。第三,不能将选言判断与言判断混淆。如“检察机关的任务戴打击犯罪,剪是维护稳定”。就是将物的共存关系变成了选择关系。 最后探讨的是在运用假言判断时注意的问题。由于运用假言判断的件关系相对较复杂,也较容易产生误。因此首先应注意不可用来断定不具有条件关系的事物情况;二是应当准确表述前、后件之间的不同条件关系;三是前、后件必须清楚,否则会造成关系不明。如“只有在他家中发现赃物,才能认定他有盗窃行为”,这就属于混淆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关系。综上,只要我们掌握了逻辑判断的基本方法并能够在业务工作中正确运用,就会使办案能力有所提高,案件质,有所保证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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