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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逻辑学方法和法理学的研究           
对逻辑学方法和法理学的研究

对逻辑学方法和法理学的研究

  在我国的法理学中一直高度提倡唯物辩证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其又面临着被高高举起,但又被轻轻放下的窘境。这种方法通常会被认为是抽象的哲学方法,一方面受到规范方法的排斥,另一方面受到社会学方法的冲击。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逻辑学的真正内涵和本质意义没有被真正的理解,实质上逻辑学方法对法理学的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抽象问题具体化
  法理学之所以被认为是抽象的没有实际意义的,是因为人们对法理学的认识存在以下误区:(1)分割开来的抽象法理学,对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看成是抽象和具体、一般与特例、普遍与特殊的关系。(2)摘要式的法理学,认为法理学是具一项具有最高概括性的法学理论。对于法理学的这种认识,无论它和部门法学是否存在一致性,都说明它是无用、多余的。虽然这两种法理学观念都是从研究对象上对法理学和部门法学进行区别开来看,但却都陷入到了难以找到法理学独立领地的困境当中。
  关于如何把法理学的研究做到从抽象到具体?个人认为应该把部门法哲学从一般法理学中分离出来并对其做专项的研究和探索。但显然这一想法想要实现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以往对部门法哲学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更多的还是看到对刑法哲学、民法哲学、行政法哲学等进行单一性的研究,而对各个部门法之间关系的研究少之又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少,所以对各个部门法之间相关联的含义和理论所存在的不同形态以及相互之间是否能够互相借鉴,还缺乏一定的了解。wwW.ybask.Com
  二、横向问题纵向化
  目前,从对我国法理学研究的现状来看,把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转述为“横向问题纵向化”或许更能清楚的表述出其中的意义,因为我国当前的法理学研究中,侧重论而少有史的意识。“横向问题纵向化”为我们提了一个醒:对于具有永恒性或者说根本性的法哲学问题,最有意义也是最有效果的研究方法就是遵循先哲们的思想去思考,学会“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刻的思考。对任何问题的思考都不要忽视既有的思想传统,离开思想传统,所有的思考都是没有意义的或者说是一种浪费时间的重复劳动。只有对思维的历史和成就有一定的了解才有可能对最古老问题的做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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