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司法的法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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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司法的法理学
“中国的法理学问题”对于当前中国的法理学研究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而言,始终是一个颇具实用性和现实意义的命题。笔者希望针对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对中国法理学研究进行一定程度的反思、论证与设想,因为中国的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不得不关注、洞察并试图解决困扰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果这一思路及结论能对中国法理学提出某种可能产生影响的或者遭到批判的看法,那么如此思路的写作尝试或许也就有意义了。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大致萌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为实现富国强兵,挽救民族危亡,严复、梁启超、沈家本等人开始译介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以期解决当时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严梁沈诸辈当属中国第一代法理学家。总体而言,20世纪前期,中国法理学研究主要以翻译、借鉴或移植西方法理学为主。①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理学研究的重心转向前苏联,全面学习和借鉴前苏联的法律概念、原则与体系。尽管20世纪80年代后前苏联的影响日渐衰弱,但法理学研究仍然具有强烈的政治与意识形态色彩。至晚近20年间,一些法理学者开始尝试从社会学、经济学、解释学、人类学以及文学等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的视角研究基本法律问题,并取得了引人瞩目的学术成果,②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注入了全新的生命元素。 整体而言,百余年来中国的主流法理学研究无非两个层面:其一,从研究方式上看,主要是译介西方法理学家或者政治哲学家——如孟德斯鸠、卢梭、黑格尔、马克思等人的思想与理论,并加以文本阐释;其二,从研究内容上看,主要是强调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所描述的仅仅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www.yBasK.coM正是上述研究方式与内容,决定了20世纪中国的主流法理学无法真正与中国的社会现实问题勾连起来——除了在政治与意识形态领域或可进行一定程度的“对话”,而且更多的是辩论与抨击。 (一)法理学研究中的宏大叙事与文本主义倾向 无论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与不足,首先值得肯定的是,20世纪中国的主流法理学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占据了不可替代的地位,至少当前最具影响力的法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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