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民间司法对现代民法的衡平机制的影响
一、古代司法的衡平机制—传统民间司法 何谓民间法?民间司法是这样一种知识传统,生于民间,具有自发性,在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生长出另一种秩序。西方民众自治的精髓在于“市民自治”,中国的民众自治是一种“乡村自治”。其重要性常常被我们忽略,但是,同样作为人类管理自身的一种伟大尝试,我们应当对其进行足够的关注。 (一)民间司法产生的环境 1.农村经济和小社区的社会环境 农业经济的附着性,使得大部分居民不能远离家乡,因而这种社会的成员相对固定,彼此比较熟悉,年长者的经验受到人们的重视,年长和有功名的人,在农村一定程度上行使着地方政府的职能,仅用习惯或道德,加以日常的舆论压力,就可以调整一般的生活。 2.官方的默认态度 传统的中国政府对以乡村为舞台的有限的自治,是欢迎的。公共权力的有限性,使得政府需要民间的头面人物作为盟友,来保障税收和秩序。传统中国的政府权力仅仅深入到县一级,而且官员非常有限,以如此少量的文官和极其少量的军备来统治这么一个大的帝国,公共权力无疑是有限的,它需要民间的头面人物作为盟友,这些士绅因此就获得了为政府默许甚至鼓励的司法权力。 (二)民间司法的依据 1.习惯法 习惯是在长时期里养成的,一时不容易改变的行为、倾向或社会风尚。WWW.YbASk.CoM习惯法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人类社会的长期积累的社会主体交往行为反复锤炼的结果。人们能够用之来对付可以预见的,习以为常的生活。 2.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是社会意志的集中体现,在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中有着强大的客观的约束力。当社会有限的执法手段不足以保证人们遵守法律时,道德的内心约束力和舆论谴责力能保证实施。 3.风俗 风俗是一种社会传统,是自然条件不同所导致的行为规则的区别。“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风俗是一种社会传统,它对社会成员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行为约束力作用,是习惯道德与法律的基础和相辅部分。 4.乡约家法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