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民间司法对现代民法的衡平机制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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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家法是在宗法背景下形成的维护本族团结与兴旺发达的纲领。有着血缘特征和严格的等级制度。同西方的城市宪章一样,都是适应当时的环境,达到稳定和公平的效果。 (三)民间司法的进行 1.自治机关最高权的设置 会议名曰“上祠堂”,联治会议则名曰“上庙”。本保大小事,皆以“上祠堂”决之。叠绳堂置值理四人至六人,以壮年专管会计,其人每年由会议指定。保长一人专以应官,身份卑微,为及年者则不得列席会议。保长有俸给,每年每户给米三千,名曰“保长米”,由保长亲自沿门征收。 2.会议设置 每年两次,以春秋二祭前一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日行之。春祭会主要的事项为指定来年的值里,秋祭会主要事项是报告决算及新旧值里交代。此外,遇到有重要的事件发生,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议题对于纷争之调解或裁判为最多,先由亲友调和,不服则讼于叠绳堂矣,叠绳堂为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于官。如上所述,古代民间司法实际已经涵盖了大多数的司法领域,留给政府的只是很少的严重的刑事案件了。 二、现代民法的制衡机制—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概念 1.诚实信用原则在传统中的概念 作为法律上的诚信原则的伦理基础是“诚”和“信”,作为个人的内在德行的“诚”,也就是诚实,“信”则是个人对他人产生的信任,诚实和信用是人与人发生关系所要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我国古代就有诚信说,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国传统道德提升为立人与立国之本。“诚者自然,信是用力,诚是理,信是心,诚是天道,信是人道,诚是以命言,信是以性言,诚是以道言,信是以德言。在我国的商业习惯中,历来以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 2.诚实信用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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