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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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一、民间法的概念 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点认为,法律是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规范,这里的法律就是国家法。因此,民间法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现,因显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民间法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的逐渐制度化的规则。这些逐渐制度化规则通常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法律,但又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法,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在某种意义上,人们称之为民间法。民间法不仅包括个人方面,也包括社会方面,不仅包括善恶美丑、是非曲直的认知,也包括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评,因而它绝非单纯、狭隘的日用伦常,而是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一)国家法的特性与民间法的冲突 国家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的例子很多。比如,在一些落后的乡土社会中在结婚和离婚方面,有早婚、抢婚,包办婚,买卖婚,妇女无继承权,离婚也较随便,这显然是与国家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的原则与规定是大相径庭的,是国家法所不容许的。 (二)国家法的宪政原则与民间法的冲突 现代法治的实质是依法而治,宪政是法治的核心,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其他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无效。法的国家属性要求它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法制的统一,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要求是: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才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的权力和效力,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WWw.ybaSk.COM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加以追究。 (三)国家法的依法治国原则与民间法的冲突 现在我国奉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要求执法统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以国家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禁止恣意执法,或将法律束之高阁。除了法律允许变通有特殊规定者外,任何地方的执法部门不得因地区的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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