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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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社会不断发展,市民社会的含义也不断的演变,从“政治共同体”到“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再到“制订和传播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或民间的机构的总称”,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但是市民社会以私人利益为目标,以交换为纽带,以意志上的自由为追求,强调平等独立,注重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和私法自治的特点,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也是民法得以产生的根基。在市民社会全球化的浪潮下,深入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民法的关系,有利于了解民法的性质、定位,有利于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热点话题。 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从重合到分离,一直在不断变化。马克思提出的“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的观点,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发点,但究竟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还未有定论。笔者认为,在两者的关系上,应当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要建立这种关系必须把握住这样一个标准,即坚守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原则。编辑:www.ybask.Com 。 相互独立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都相互独立存在,市民社会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有其独立的活动范围,国家公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国家也独立与市民社会,不受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以便于其功能的履行。相互制约是指市民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社会与国家相互约束、相互影响:市民社会成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参与政治事务,把个人的或者集团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的公共利益;而政治国家要维护普遍的公共利益,维护其政治统治,控制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斗争,就必须适当干预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解决市民社会自身不能解决的缺陷,促进两者的协调和平衡,这样才能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长期以来,由于受集中性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理论一直否认市民社会的概念,使市民社会的观念缺乏,民事权利缺位,影响了市民社会的建立,阻碍了与国家的良性互动的形成。要使二者的良性互动成为可能,必须发展和完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建立的重要条件就是对诸如人格权、财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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