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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践以来,全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巨大成效,奠定了维护民族团结、夯实边疆稳定和构建和谐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基础,基本上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各少数民族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本文就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全国到目前为止,共有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盟),一百二十个自治县(旗)。云南省共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国土面积达27.6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70.29”。[2]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在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引下,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尤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编辑:www.ybask.Com 。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在实践中得到不断深化。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各少数民族民众在基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制度和实践,而村民自治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安排,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形式。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农村,不论是内地或是沿边境一线,都借助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生产力大发展的契机,逐渐推进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村民自治体现了广大农民群众对民主真正意义上的追求,是社会转型时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法宝,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管理制度,是探索中国特色政治现代化建设道路积极有效的途径,是国家其他民主生活实践可借鉴的示范”。[3]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从推行村民自治以来,没有出现大的纠纷和社会不稳定,有效促进了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边疆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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