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的现实司法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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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的现实司法反映
一、裁量抑或拘束?——对目的正当的思考 在现代“法治行政”理念下,如何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处于有效运行状态而不被滥用,是我们行政实践关注的核心问题。由于社会事项的复杂化与行政活动的高度专业化、效率化,这种在个案中都将法律从“抽象”到“具体”地适用一遍的处理方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社会行政的需求了,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以往的经验将法律提前具体化为行政裁量基准去筹划、规范相关行政事项,已经成为常态。将这种“行政裁量过程的中间阶段”提前公布出来并通过制订行政裁量基准以阶段化,一方面弥补了立法宽泛导致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宽,限制了裁量权的恣意行使空间;另一方面它作为沟通普遍性法律与个案裁量之间的一个桥梁,更见切合行政裁量效率的实际需要,提高了行政的快速适应社会实际的能力,同时也确保行政活动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的公平性以及提高了行政活动预测的可能性。 因此,裁量基准是为了平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裁量”和“拘束”的两方面的要求,以期达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良好运行而出现的,其谋求行政自由裁量的正当化和理性化,实现立法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这同时又公开了自己的行政过程,体现了行政机关责任行政的姿态。编辑:www.ybask.Com 。 这种正当性的目的使得裁量基准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二、抽象抑或具体?——对行为性质的分析 裁量基准有别于行政立法行为,其并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而是行政机关基于规划行政自由裁量行使的方法与效果而设定的一般化、抽象化的基准,作为在具体案例中作成决定的手段。如是,裁量基准并没有独立地创设相对人的新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果,因而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并不直接产生影响。行政机关只是据此对类似的个案反复适用而形成公平裁量的行政惯例。可以说,裁量基准只是为防止恣意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设定的一个从法律的“抽象”到行政行为的“具体”之间的参照,虽然这个“参照物”本身有时也是立法者意志的延伸或者说带有&ldqu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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