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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量刑中自由裁量之管见           
刑法量刑中自由裁量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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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7-000-01
  摘 要 本文以量刑失衡为发始点,并以此为背景,考察量刑失衡的法律技术上的原因--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并结合成文法存在概括性和迟滞性的局限以及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多变性,使得在刑事司法中自由裁量有相当的运行空间,进一步分析自由裁量的限度,通过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措施加以保障才能正确行使,从而实现量刑的公正。
   关键词 量刑 自由裁量
  
  一、导致量刑失衡的原因及表现
  一是不同审判组织之间量刑的失衡。由于审判人员组成的不同,而我国多采用的是经验型量刑方法,不同的人经验则完全不同,有的审判人员喜用严刑重典,有的则多用轻刑,因此对同类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在量刑结果上可能大相径庭。
  二是不同地区之间量刑的失衡。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经济发达程度有关,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对因涉案财产金额相同的犯罪处罚较落后地区要轻,如盗窃同样金额的财产,在经济落后的地区量刑可能很重,在一般的地区可能稍轻一些,在经济发达地区,还可能会因为金额过低(相对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而被免予刑事处罚。
  三是不同时期之间量刑的失衡。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打击犯罪的重点也不同。有的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上升为某个时期的典型犯罪;而有的犯罪则逐渐有所下降。有的行为在某个时期构成犯罪,而在另一个时期则不构成犯罪。
  二、量刑中的自由裁量
  (一)成文法之局限性分析
  我国从春秋战国时制定公布成文法以来至今,一直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具有这样几个弊端:首先,法律具有一定的时滞性。法律当然不能朝令夕改,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是社会的变化速度却总是要比法律的变化快,常常会出现法律规定与同社会现实脱节的情形;其次,法律具有一种僵化性。法律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可能给解决个别案件带来困难,即有时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同时可能会牺牲个别正义,因为法律规则涉及的行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共同性,但是行为的特殊性也是存在的。再次,法律可能会超越规范控制的限度。原因在于: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而且规范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同时有些案件需要法律上的调整,但却没有任何事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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