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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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本文在介绍和评析现行理论对运输行为界定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以转移法定违禁品的主观目的为依据界定刑法中的运输行为。 关键词:刑事违法;空间位移;主观目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1-0000-01 一、刑法中的“运输”观点综述 (一)传统“运输”的定义 在《辞海》中,运输是指使用适当的工具实现人和物空间位置移动的活动,它是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之一。《现代汉语词典》中,运输是指用交通工具把物资和人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 刑法意义上的“运输”虽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运输,但是在运输的本质含义上却应当是一致的,即都是实现人和物的空间位置移动,具有中介性。刑法中的“运输”从刑法用语的解释原则上来看理应符合这一最基本的精神。在考虑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我们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同时,要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我们对刑法中“运输”的解释,同样应当符合上述基本要求。 (二)刑法中的“运输”概念综述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对“运输”行为进行专门的界定,刑法意义上的“运输”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并没有取得一致认识,因此,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等诸多问题。笔者列举如下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以资评析: (1)“境内位移说”,即所谓运输,是指在境内自身携带、托人或者雇人携带,以及经伪装后以合法形式交由运输部门托运。(2)“违法空间位移说”,即刑法中的运输,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故意对法律所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空间上的转移的行为。(3)“违法境内空间位移说”,即所谓运输,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在境内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故意对法定违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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