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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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审判中重要的权力之一,在司法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所起的作用不仅是无法避免的,而且是其他类型权力所无法替代的。尽管立法者在不断的为完善法律而努力,然而,无论多么完善的法律总是会存在不可避免的漏洞,这种缺憾正是通过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才得以弥补。因此,我们不能忽略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公平合理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其特征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来自西方,且对于自由裁量权也有不同的解释。《牛津大辞典》将自由裁量权解释为: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该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者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是国家赋予法院审判职能的体现,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特有的权力。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自由裁量权都体现出共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是: 第一,司法性。现代国家权力由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个部分组成。从性质上看,法官自由裁量权属于司法权,是司法权在审判括动中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是属于司法权当中的审判权。权力主体只能是依法享有司法权的法官。 第二,具体性。法律使用的过程是将法律规范和具体案件事实相结合的过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又包括对法律的适用。无论在哪个方面行使权力,都必须与具体案件相结合。亦即说只有在将法律规范和具体案件相结合的情形下,才会发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 第三,选择性。法官自由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本质上就是一种选择权。这意味着法官在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案或规则时,有权选择其中的一种而放弃另一种。 第四,价值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非单纯的形式逻辑的运用,其中必然涉及价值的衡量与判断。根据特定的情势,法官可以推出两个以上具有合法性的结论。法官有权选择一种结论而抛弃其他结论,被选择的结论必须具有根据特定的情形下的“正义[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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