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存在者:黑格尔人格思想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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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作者简介:孙海霞,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博士生,黄山学院社科系讲师(江苏南京 210046)。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09sk550)。 ① 本文在写作中参阅了高兆明教授的新作《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摘要〕 黑格尔在本体论意义上把握人格,并将自由视为人格的本质规定。法权人格、道德人格、伦理人格既是自由人格生长的三个阶段,也是自由人格存在的三种样式。平等法权与内在超越性道德精神,只有在客观的伦理关系及其秩序中才能成为现实,人在自由的伦理关系及其秩序中才能真正成为自由的存在者。 〔关键词〕 人格 自由人格 法权人格 道德人格 伦理人格 〔中图分类号〕 B82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539(2011)02006305 本文主要根据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探究其人格思想。《法哲学原理》的思想内容及其逻辑清晰地向人们呈现了黑格尔的人格思想。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做的全部工作,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理解为是对自由人格及其实现的揭示,而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可以理解为是黑格尔对自由人格三种存在样式(即法权人格、道德人格和伦理人格)的揭示。 一、自由:人格的本质规定 与通常人们在心理特征或精神品格的意义上理解“人格”不同,黑格尔在本体论意义上把握“人格”,意指社会存在意义上的现实的人。在黑格尔看来,人是自由的存在者,自由是人格的本质规定。 黑格尔在谈到意志及其单一性时,提出了“人格”(personality)概念。在黑格尔看来“单一的意志”即是“人”(person),“人格”是单一意志的定在,“人格”与“人”是等同的概念[1]。由此,对“人格”的理解关键就在于对“意志”、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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