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存在者:黑格尔人格思想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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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自由的存在者。因此,所有权和财产权作为对物的占有上的权利,是人格独立与自由实现的客观基础,“人格必须在所有权中获得定在”,“取得所有权即达到人格的定在”[1](59)。肯定所有权就肯定了人的主体性和独立性;否定所有权就会使得人格的独立与自由失去客观基础,成为纯粹主观的东西,而无任何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格权首先体现为物权。不难发现,所有权表面上呈现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其实质则是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相互尊重基础上的人的独立平等权利的展现。“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1](50)所有权和财产权的价值合理性在于其为法权人格的实现提供了客观基础,个人由此也才开始获得真正人格的规定。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黑格尔通过法权人格揭示了人格独立与平等对于自由人格实现的前提性价值,突出强调了所有权和财产权对人格独立平等实现的基础性意义。独立与平等是人格内在的权利规定,实现法权自由,获得人格的独立平等,人才有可能成为真实的自由存在。 (二)道德人格:精神自由 具有普遍抽象意义的法权人格的独立与平等必须被现实的个体主观精神自觉,与个体主观意志相结合,才可能成为实在。在黑格尔那里,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的主体是具有主观自由精神的现实的个体。当人格的主体性、独立性和自我规定性被个体主观精神自觉时,就表现为道德人格。道德人格,即是具有主观自由精神的人格。 具有主观自由精神的道德人格,总是希求扬弃自身的主观性,通过向外的客观性转化,实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以达到自由。这一目的性希求表现为个体特殊意志向普遍意志的转化和提升,表现为对“应然”的追求。由此,道德人格是以“善”为目标的,并内在地希求“善”的实现。“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1](132)。对“善”的追求促使人们现实地履行义务。人们正是在义务的履行中感知自由并获取自由。黑格尔赞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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