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存在者:黑格尔人格思想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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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康德义务观中蕴含的对道德纯粹性的肯定,但他同时认为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中也应当关注实际的福利与效用。在黑格尔那里,所谓义务即是指“行法之所是,并关怀福利”[1](136),人们不仅应当关注自己的福利,而且要关注他人的福利、普遍的福利。当个体自觉认知并希求善,在行为中现实地表现善,那么,就会走向普遍和自由,成就“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的道德自由之境。 “良心”是最高道德自由精神的体现。所谓良心,即是对善的自觉和对义务的自觉履行,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这种自我规定”[1](141)。良心与义务相关,但又不同于义务。人们履行义务仍然受着特殊目的的束缚,而良心则是“希求自在自为地善的东西的心境”,是“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在其中一切外在的东西和限制都消失了,它彻头彻尾地隐遁在自身之中”[1](139)。这里所谓“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即是指“主体道德精神的独立”[4]。作为人们行为处事的内在依据,良心使得人们摆脱了一切外在的目的性考虑,在心中形成一种内在的超越客观性的精神,“善”成为人们自觉的追求。秉持良心、以“善”的追求为核心的自觉和独立的道德自由精神,构成现代自由人格内在的品质规定。 道德人格作为主观自由的人格,展现出个体自觉自主的精神品质和超越性精神追求,人们在对“善”的追求中,体味人格的崇高性,获得主观精神的自由。而对“善”的追求又必然鼓励人们走出个体自我的内心精神世界,走向现实客观的社会关系,在社会共同体的生活中实现人格的普遍性、真实性。 (三)伦理人格:伦理自由 在黑格尔那里,伦理是自由的理念,伦理性的规定构成了个人的普遍本质。伦理人格作为具有伦理规定性的人格,是个体主观自由精神与客观伦理实体精神的统一,是现实地存在着的自由人格。自由人格的实现以具有普遍性、客观性的伦理实体为归宿、为真理,自由人格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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