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存在者:黑格尔人格思想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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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自由存在的意识。黑格尔强调,人只有在自由意志下,形成对“自由的自我”[1](45)的意识,自知自己的自由,自知自身的主体性地位,才能成为现实的人、真实的人。黑格尔在抽象普遍的本体论意义上谈论人格,反映的正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性。 这样,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人自知自身的自由自为,能够基于自身的有限性,内在地形成对现实的自觉超越和对无限的自觉追求精神,并力图通过创造性的活动,把内在的自我意识表现于外,实现主观与客观、有限与无限的统一,以创造自身、实现自身,使自己成为自由的存在、真实的存在。自由,是人格的本质规定。“法和一切法的规定仅仅是基于自由的人格,即基于一种其实是自然决定的反面的自我决定。”[2]能自我决定的人格,即是自由人格。自由人格展现人格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也就是说,人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自己决定自己,自己创造自己,在行动中实现自身的真实性。人的地位与价值亦由此体现,成为“人”是人间最高贵的事,实现人格的自由是作为人的神圣的权利与义务。 二、自由人格存在的三种样式:法权人格、道德人格与伦理人格 正由于黑格尔基于本体论立场把握与理解“人格”,其“人格”就具有极为丰富、深刻的内容,它既有自由法权方面的,亦有主体自由精神超越性方面的,更有自由生活关系及其秩序方面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通过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事实上揭示了自由人格的法权人格、道德人格、伦理人格的具体规定及其生长的三个阶段、三种存在样式,并通过这种揭示澄明了自由人格实现的现实路径。 (一)法权人格:法权自由 自由人格的实现,首先要以承认人格权为前提。只有承认了人作为自由存在者的人格权,才有实现这一自由存在的可能性。“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和这种法的其本身也是抽象的基础。”[1](46)人格权是人本身的权利,人人都能积极享有。黑格尔指出,罗马法从身份来确定人格,其所谓人格权至多不过是特殊人的权利,而不是人本身的权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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