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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存在者:黑格尔人格思想探究           
自由存在者:黑格尔人格思想探究
在伦理实体中成为真实的、现实的。
  “实体”就是一种“必然性”[5],伦理实体作为体现必然性的“关系体系”[6],凝结着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精神。这种体现普遍价值精神的伦理实体(具体呈现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正是主体的价值所在。人是政治动物,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伦理关系及其秩序中,被赋予伦理的义务。个体在伦理义务的履行中,实现个体主观意志与客观普遍价值精神的统一,从而实现对个体有限性与主观性的超越,成就自由人格。自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1](173)。而义务与权利的合一只有在客观的伦理关系及其秩序中才能得到实现。无论是法权面前的人格独立以及作为其基础的财产权,还是道德精神自由,都只有在客观的伦理关系及其秩序中得到承认与确认,才能成为真实的实存。因此,黑格尔指出人“必须成为某种人物”[1](216),从伦理关系中获得相应的身份,履行相应的义务。国家作为伦理实体的最高环节,集中体现着客观普遍的价值精神,是权利义务统一的最高实现。成为“公民”因而是个人最高的义务,而个人“只有成为良好国家的公民,才能获得自己的权利”[1](172),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1](254)。也就是说,国家是自由公民的联合体,个体只有通过公民身份才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才能使自己真正成为自由的存在。“人格脱离了人,自然就是一个抽象,但是人也只有在自己的类存在中,只有作为人们,才能是人格的现实的理念”[7],马克思也从人的类存在这一普遍伦理关系中为人格寻求实现的路径。
  当个体自觉希求和履行伦理义务,并将履行义务的行为方式内化至性格中成为固定的要素时,个体就拥有了“作为个人造诣的德”,成为真正有“德”的人。此时的“德”具有实质的内容规定,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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