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存在者:黑格尔人格思想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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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理解。 在黑格尔看来,人不是自然生命存在,而是自由意志存在,人不同于动物。动物不具有意志,动物按本能而行动,人则有意志。意志构成了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正因为人有意志,所以人才能够“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才能自由行动[1](13)。人的自由在于意志及其自由。黑格尔强调,“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1](10)。在黑格尔这里,人格首先是一个自由的、本体的概念。 人格作为意志单一性的定在,有两个基本方面:其一,它是自由意志的,这是对人格的本体论理解,是人格质的规定;其二,它是意志的单一性存在,这是对人格的现象实存的理解,指称抽象的个体、个别、单一存在。这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人格的“最初的无规定性”与“规定性”[1](44-45)。人格正是上述两个方面的统一。这意味着,作为单一意志的个人,是自由意志的具体存在者。这样,人格作为意志的单一定在,就总是以个体、以“我”这个人作为“主体”、作为直接考察对象。所以黑格尔说:“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1](45)人是无规定的普遍性与有规定的特殊性的统一,人能够基于自身的有限性存在而突破自身,追求无限与普遍,达到自由。由此,人格即是指本体论意义上的人的自由存在。 在人格中,“我”是作为主体存在,因而,人格就以“我”的自我意识为前提。黑格尔指出,对自我的意识首先应是完全抽象的,没有对自我的“纯思维”和“纯认识”[1](45),就未具有人格。对自我的抽象认识,即是对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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