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存在者:黑格尔人格思想探究 |
|
|
利,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人格权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揭示人格的独立性与平等性。这一以法权的形式表达并维护的独立平等的人格,即是法权人格。 “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1](46)是法权人格的内在要求,其核心是人格的平等、无差别性。每一个独立的个体,尽管在其现实性上具有特殊性,但是他作为一个人首先是以平等、独立的身份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单独的个别的人,从其本义来说,只在他是体现着[一切]个别性的普遍的众多时才是真实的,离开这个众多,则孤独的自我事实上是一个非现实的无力量的自我。”[3]黑格尔强调,人格的独立与平等只有在与他人的彼此尊重、相互承认中才能得以实现,才能成为真实。“我”与他人共生共在,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权利义务统一的独立个体,履行对他人尊重的义务,维护的正是人的普遍的人格权。 法权人格是一种“抽象人格”[1](46),具有主观性。法权人格如果停留于这种主观性,不能获得客观外在的基础,成为实在,就仍然是不现实的、无意义的。“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1](50)这个直接的“外部领域”就是“物”,它既包括一般的物,也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和精神产品。人与物直接对立,人之为人的地位与权利的凸显直接体现在人与物的分离、区分以致对物的占有上。只有人才能占有物,把物据为己有。在这种占有中,“我”的意志在物中得到体现,而物从“我”的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人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从中得以体现。占有物是意志的定在,在这个意义上,肯定所有权和财产权,就是肯定人格的存在。黑格尔在比较奴隶与雇佣工的区别时指出,奴隶之所以为奴隶,就在于“他们的全部活动范围都已让给主人了”[1](76)。一无所有的奴隶,无所谓人格的独立与权利。正是人的平等的所有权与财产权使得人对财产和物的占有获得法律的保障,人的独立身份和权利才获得认同,由此,人才有可能自由地超越自身现实的有限性,去追求无限和普遍,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
上一个论文: 黑格尔和谐社会观的伦理意蕴 下一个论文: 《平凡的世界》读后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