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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与民意沟通           
司法公开与民意沟通

司法公开与民意沟通

  一、民意沟通与司法公开的关系
  民意是司法公开的根基。主要体现在:其一,民意是司法公开的导向。笔者认为,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应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民意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导向,通过分析评估民意,以民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确定司法公开的标准、要求和载体,有重点、有针对性、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摆脱在司法公开工作中的权力本位意识,大力增强人民本位意识,约束法院少数人员在司法公开工作中的随意性。其二,民意是检验司法公开工作的标准。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司法工作是否满意,不能由法院自己回答,而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通过健全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收集、评估民意,以此来检验司法公开工作的成效,改正司法公开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中,也要求“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本辖区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和反馈”。
  司法公开是实现民意沟通的桥梁。主要体现在:其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一,司法公开是实现民意沟通的载体和通道。编辑:www.ybask.Com 。
民意沟通工作不是一项单向性工作,而是法院与民众之间的互动过程。实现民意沟通的互动性,一方面应首先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实现法院对民众开放;另一方面将民意转化为工作整改的内容,并及时向民众反馈整改情况,实现民众对法院的监督。其二,司法公开是民众准确评价司法的依据。实践中法院常因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存在差距而困惑,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不高,披在法院身上的“神秘面纱”还没有完全揭开。唯有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才能使公众对法院的工作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和客观的评价。
  民意沟通与司法公开对接的落脚点在于深化司法公开。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民意沟通方式,都回避不了民众对法院工作知情的需求,只有知情才能对其进行有效判断和客观评价;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司法公开,都不外乎要以司法公开为载体和渠道,实现法院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民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法院了解民意、回应民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司法公开是形式,民意沟通表达是实质。因此,在民意沟通与司法公开的对接上,其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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