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浅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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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浅谈
本文以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构建为主线,通过对其历史沿革、法理基础、中国国情下的特殊变异及实践操作难点的分析,试图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以便法律具体运用。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是法律创造的产物,最初其采用股东的无限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一制度被美国学者Butelr称为是现代最伟大的创举。 美国法院首次于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首创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其主审法官Saborn,在判词中表明了美国法院的态度:除非有充分的相反理由,原则上公司应当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若被用来损害公共利益,使其不法行为正当化、成为保护欺诈或成为犯罪抗辩的工具,法律将应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而直接追及在公司“面纱”掩藏下的股东个人责任。其后又确立了公司形骸化情形,于1939年泰勒诉标准石油电器公司案中确立了“深石原则”[]以解决母子公司混同情形。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引进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编辑:www.ybask.Com 。 这部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运作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的要件 1、行为要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可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的行为。 2、后果要件 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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