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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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
一、关于公司法的概述 1992年出台实施的公司法中存在的计划经济痕迹浓郁、为国企改制量身定做、研究不彻底等问题。20世纪90年代,恰值欧美国家风起云涌地掀起《公司法》修改的活动的时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经过法官、律师、学者、经营者等各方人士的共同努力,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起正式颁布施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科学分界了公司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构筑了一个崭新的公司诉讼体系,填补了如一人公司、累计投票权、关联交易、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知情权、临时股东会议召集请求和召集权等在西方已普遍适用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细化了股份转让的执行程序。 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公司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种类都急剧增加,诉讼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要将新公司法价值真正体现出来,就需要通过法的适用,将法条的公司法转变为实践的公司法。 二、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 新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引导人们加强对公司章程作用的重视。编辑:www.ybask.Com 。 希望能有效遏制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供章程模板帮助不愿或不便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注册登记,妨碍公司章程真实效力的发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照搬公司法,使得公司章程沦为一纸空文的现象。 随着公司章程自治地位的提升,我们在实践中应当认真解读公司章程的效力规定。公司法第11条体现了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主体的约束力是否是同时发生的。 通过对公司法其他发条的研究,我们发现答案是否定的。对公司的约束只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的章程才对该公司产生约束力。因为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设立当中的事项,所以公司章程也不会对设立中的公司产生约束力。 对股东权利的约束也不能理解为约束力产生于公司成立之时。这是由于公司法第26条表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首次出资的义务应该在公司登记之前就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成。第84条还表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其制定出章程后即应接受章程的约束。所以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的约束力产生于公司完成注册登记,即公司成立之前,产生于章程制定完成之后。论文联盟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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